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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26日,杨某甲在某建设工程项目工地进行施工作业时,因脚手架搭设不规范不慎从高处坠落,造成腰椎骨折等多处损伤。事故发生后,杨某甲多次向工地现场负责人主张赔偿,但该项目存在层层分包情形,现场负责人仅承认其为"临时用工",却拒不提供用工单位的具体名称及工商登记信息。
为明确赔偿责任主体,杨某甲于2019年3月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包工头张某列为被告。诉讼过程中,张某辩称其仅是中间承包人,实际用工主体为某建筑劳务公司。后经法院依职权调查及律师协助查询,在2021年10月的庭审中最终确认涉案工程的合法劳务分包单位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
2021年12月15日,杨某甲持民事诉讼庭审记录、事故现场证人证言等材料,向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审查认为,杨某甲受伤时间为2018年10月26日,申请时间已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1年申请期限,遂于当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杨某甲对人社局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人社局重新处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甲自受伤后至2021年10月期间,始终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积极主张权利,其未能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系因建设工程层层分包导致用工主体信息不明,属于"非因本人原因"耽误申请期限的情形。
人社局在未核实杨某甲维权过程的情况下,仅以申请时间超过1年为由径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重新作出处理。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法律适用规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条款设定1年申请期限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工伤职工及时行使权利,避免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困难,但并非绝对的"除斥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进一步明确:"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二)本案中"非因本人原因"的认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杨某甲通过民事诉讼确定用工主体的期间是否属于"非因本人原因"耽误的期限。法院认为,建筑领域普遍存在的层层分包现象,导致工伤职工往往难以直接获取用工单位的准确信息,而确定用工主体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杨某甲自受伤后未消极懈怠,而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程序逐步厘清责任主体,该过程符合司法实践惯例及生活常理。从2018年10月受伤至2021年10月确认用工单位期间,属于因用人单位及工程分包模式导致的信息障碍,并非杨某甲自身原因造成,故该期间应从1年申请期限中扣除。扣除后,杨某甲于2021年12月申请工伤认定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三)行政机关的审查义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审查工伤认定申请时,负有全面调查核实的义务,不能机械适用期限规定。本案中,人社局仅审查了受伤时间与申请时间的间隔,未询问杨某甲是否存在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也未核实其维权过程,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违反了"实质审查"原则。行政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平衡"程序合规"与"实质正义",对职工的维权行为给予合理考量。
笔者寄语
本案为建筑领域工伤职工维权提供了重要指引。实践中,不少工伤职工因用工主体模糊、证据不足等问题陷入维权困境,部分职工甚至因担心超过申请期限而放弃权利。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
1.保留证据是维权基础: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第一时间固定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联系方式、医疗记录等证据,避免因证据灭失影响维权;
2.及时主张权利不拖延:若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工伤认定,应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积极维权,留存好维权过程中的法律文书(如仲裁申请书、法院传票、庭审记录等),作为"非因本人原因"耽误期限的证明;
3.善用法律武器救济: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时,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也呼吁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更加注重实质正义,对工伤职工的维权困境给予充分理解,避免简单以"超期"为由驳回申请,让工伤保险制度真正成为劳动者的"安全网"。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彭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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