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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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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是:
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在社会上造成一种恐怖气氛,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
2.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9月30日施行的《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解释》第6条规定,"虚假恐怖信息"是指编造、故意传播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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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在客观方面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故意编造虚假的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
编造包括完全凭空捏造,也包括对此类信息进行加工、修改。
二是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
传播是指将此类信息传达、散布给不特定或多数人。
恐怖信息不是泛指任何令人恐怖的信息,而是由恐怖活动、恐怖分子引起的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实施以上两种行为中的一种,并且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后果的,才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认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当结合行为对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经营、教学、科研、医疗等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处置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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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3)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4)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以为是真实的信息而传播的过失不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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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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