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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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违法转包(如总承包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会导致转包合同无效。
那么,合同因违法转包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还能主张工程款吗?
最高院在《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仕民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中明确:
建设工程转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仍有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合同无效仅产生不得强制履行等效力性后果,不剥夺实际施工人对其投入劳动和资本所化形的工程价值主张补偿的权利。
最高院认为,
在本案的三方当事人之间,北川县交通局与佳信公司建立了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关系,佳信公司与王仕民建立了建设工程转包合同关系,两种合同关系相互独立。
佳信公司与王仕民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内部管理目标责任书》虽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在王仕民已经完成施工义务的情况下,不影响王仕民依据合同提出工程款支付请求。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佳信公司作为王仕民的合同相对方,应承担向王仕民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责任。北川县交通局作为发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仅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佳信公司主张应由北川县交通局直接向王仕民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那么,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条件一:工程质量合格(验收合格或视为合格)
这是主张工程款的首要条件,具体包括两种情形: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未竣工但已完工部分质量合格,且发包人已实际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若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如主体结构开裂),实际施工人不仅无权主张工程款,还需承担修复费用或赔偿损失。
条件二:工程款债权范围明确(有约定或可通过鉴定确定)
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的计算可参照原合同约定或通过司法鉴定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工程款范围仅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等直接成本及合理利润,不包括违约金、滞纳金等 “惩罚性费用”。
条件三:主张对象适格(向转包人主张,或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
实际施工人需根据责任主体选择正确的主张对象,避免因 “告错人” 导致维权失败: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仅能在发包人欠付转包人的工程款范围内主张,不得要求发包人承担超出欠付范围的责任(如利息、违约金)。
周军律师提醒,合同因违法转包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实际施工人就能通过 “折价补偿” 主张工程款,核心是把握 “质量合格”“价款明确”“对象适格” 三个条件。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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