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林法〔2025〕67号
各市林业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规范有序推进我省国家储备林建设,我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并经2025年省林业局第36次局党组会议和第3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安徽省林业局
2025年8月18日
安徽省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提升建设质效,根据《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林规规〔2025〕1号),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全国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和安徽省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范围内,利用中央资金、金融贷款开展的国家储备林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国家储备林树种应当选择适宜安徽省自然条件的树种,并符合现行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要求。配套产业树种应有相应的加工利用产业作为支撑。
第四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用地应当具备良好立地条件,权属清晰、界址清楚,无纠纷、无侵占等情形,严禁占用各类自然保护地、草地、重要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保护点、耕地、耕地后备资源、规划建设用地、公益林、天然林,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内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禁止造林的土地。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项目以地级市地理单元规模组织、申报和实施。原则上,项目实施范围应包括两个及以上县(市、区)。
第六条 建设主体应具备相应的资本储备、林业技术支撑和市场化运作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联合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有企业,引入央国企、民企等各类社会资本,在严格落实市场化运作的前提下,共同出资组建SPV公司作为项目建设主体。其中,参与项目建设的县(市、区)可结合纳入项目的林地和森林资源状况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股权比例。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专业合作社等通过林地经营权入股、提供劳务服务、发展林下经济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形成多元合作机制。
第七条 建设主体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包括建设主体基本情况、项目概况、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分年度计划、项目运作模式、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以及其他需说明事项等。
项目申请报告中,国家储备林营造林工程和工程所需林权流转投资总额须大于项目总投资额的50%。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项目申请报告时,应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开展用地合规性审查,经审查同意的用地矢量数据随审核意见一并上报省林业局。
第八条 建设主体按照经省林业局审查通过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符合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利用金融机构贷款建设国家储备林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符合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建设主体按照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在线管理平台要求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入库资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提交省林业局审查。省林业局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后,提交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申请项目备案。
第十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同意备案后,建设主体将项目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履行立项程序,立项的建设投资、内容、规模、地点等应当与国家储备林项目库数据保持一致,并将立项信息上传至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在线管理平台。
第十一条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后,建设主体按照相关要求向金融机构提交融资申请,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在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的前提下,为国家储备林建设及相关活动提供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同意授信后,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将相关材料上传至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在线管理平台。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建设主体应依法依规开展项目林权流转工作,规范签订流转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流转期限应当与贷款期限、项目运营期限合理匹配。林权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并与林权人协商一致。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强制或阻碍林权流转。
第十三条 建设主体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林权流转工作完成情况,编制营造林作业设计和配套产业及基础设施建设初步设计,设计规范应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编制营造林作业设计时,涉及地块应已签订流转合同。
第十四条 营造林作业设计和配套产业及基础设施建设初步设计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复,涉及非林业行业的建设内容,应邀请有关行业专家参与论证,审查批复工作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营造林作业设计和配套产业及基础设施建设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其中用地范围须再次核实并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批复的营造林作业设计和配套产业及基础设施建设初步设计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批复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建设主体根据批复的营造林作业设计和配套产业及基础设施建设初步设计编制项目年度计划,每年12月底前报省林业局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主体营造林活动完成后,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审查后,通过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在线管理平台实时动态更新填报建设进度增量和投资情况。
第十七条 建设主体每年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成果全面自查验收,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储备林建设成果复查工作,省林业局将根据国土绿化项目质量评价有关规定开展省级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建设主体应当按照造林绿化落地上图技术规范、国土绿化项目落地上图管理规定等要求,将国家储备林建设成果落地上图,并纳入林草资源“一张图”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围绕资金拨付、使用和偿还完善内控制度,细化贷款资金管理的职责权限、操作流程和控制标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期内,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经授信金融机构、省林业局审查同意后,严格按照项目调整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其中建设地点需调整的,应重新开展用地合规性审查。项目调整情况及时通过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在线管理平台进行更新。
第二十一条 建设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资料应分年度分类别整理归档、立卷。档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资料、立项文件、授信资料、招投标及其他采购方式资料、林权流转、营造林作业设计和配套产业及基础设施建设初步设计、林木采伐许可证、施工合同、检查验收、资金支付相关凭证与文件、影像记录资料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林业局指导推动全省国家储备林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安徽省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管理制度、技术标准等,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成果省级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调度,动态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成果市、县级检查验收,完成落地上图审核,定期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法对建设主体开展审计。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储备林项目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凭符合要求的监理资料、施工合同及验收结果支付,对资金使用、存续期管理等实施全流程监督,确保项目资金支付进度和工程建设进度相匹配,定期开展贷后检查,贷后检查结果同步抄送项目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局。
第二十五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承担项目监管主体责任,督促建设主体规范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资金使用、信息填报、检查验收、人员管理和安全生产等。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对项目建设质量、资金规范使用和生产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实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在线管理平台及时填报、更新项目信息,每年按时上报自查验收成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暂停项目建设;通知金融机构按相关制度要求核减、停止发放或收回资金。并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相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转移、侵占、挪用、截留、套取资金,用于偿还其他项目贷款。
(二)以国家储备林项目名义实施其他项目建设。
(三)已足额投资实施或者建设内容相同的项目再次包装纳入国家储备林建设。
(四)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五)未按照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规定和作业设计(初步设计)、施工管理、验收评价等要求实施。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区域内森林经营需要,合理编制林木采伐限额,保障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在必要情况下,省林业局将统筹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
第二十九条 支持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立足资源优势,适度发展特色经济林产业,科学合理利用林下空间,因地制宜发展林下中药材、食用菌及林下采集加工等产业;鼓励依托国家储备林森林资源,发展森林康养、森林旅游、林业碳汇等配套产业。
第三十条 鼓励充分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长周期、适度宽限期、优惠利率的信贷资金,推进国家储备林营造林、相关产业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已备案的项目,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贷款贴息、投保政策性森林保险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安徽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国家储备林已实施项目经省级评估后,评估结果为继续实施和调整后实施的项目,按程序纳入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后,根据本细则相关规定继续实施;评估结果为终止的项目,应明确后续处置方案,确保各利益相关方利益,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林业局2021年10月9日印发的《安徽省国家储备林管理办法(试行)》(林丰函〔2021〕4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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