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安一业主私挖300平地下室,造成整栋楼32户墙体开裂,有的邻居连窗台大理石都断裂渗水,鉴定报告更是直接认定这栋楼的安全性等级为Cu级,Cu级房屋是指经过专业检测后,评估其安全性能达到一定标准的房屋。Cu级房屋虽然不属于危房,但也需要引起重视。这意味着楼体整体承载能力已受显著影响,上百人的居住安全被悬在半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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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挖的业主会面临怎样的惩罚?是花点钱就能抹平问题,还是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物业一句“没执法权”,就真的能彻底撇清关系?今天我就从法律层面,把这件事的处理办法讲清楚。
首先,私挖业主绝非“赔钱就完事”,甚至会涉嫌刑事犯罪。上海曾有业主季某因私挖地下室被判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执行。且还得承担巨额修复费用,这就是明确的先例。回到本案,该业主的行为可能涉嫌危险作业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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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候就有网友问了,1年的刑罚会不会太轻了。其实,如果该业主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开挖地下室,如有鉴定结果证明其行为已经给周边公共安全带来了危险,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不需要造成损害后果,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二者最大的区别,危险作业罪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尚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行为;而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多数罪名,如放火、爆炸等通常是在行为实施后,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或者具有高度危险性。
其次,物业的“没执法权”不是免责理由,监管失责就得担责。虽然物业无法像城管那样直接拆除违法建筑,但《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物业的两大核心责任,一是“及时制止”私挖行为,二是“立即报告”相关部门。若物业未做到这两点,导致私挖行为持续、损失进一步扩大,就属于典型的监管失责。依据《民法典》,物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管理义务,造成业主损失的,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若受损业主向私挖业主索赔时,出现赔偿不到位或私挖业主无力赔偿的情况,就可以要求物业承担补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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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业主追责途径不止一个,一是可以通过行政途径,要求住建部门责令私挖业主“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恢复原状”,若业主拒不执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刑事途径,若住建部门鉴定“楼体安全已严重受损”,可联合其他业主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调查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三是民事途径,将私挖业主列为第一被告,物业列为第二被告,要求二者分别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同时申请法院对私挖业主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防止业主转移财产,导致后续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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