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厂房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
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租赁
的行政诉讼要点
在旧厂房征收工作中,土地使用权租赁的依法实施是保障征收程序合规性、维护相关权益人财产权益的关键环节。然而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存在未依照法定权限、程序或标准开展土地使用权租赁工作的情形,此类行为不仅可能扰乱旧厂房征收的正常秩序,更可能直接侵害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权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当权益受损方选择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时,明确诉讼核心要点、精准把握维权方向便成为关键前提,以下结合旧厂房征收中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租赁的常见问题,对相关行政诉讼要点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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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确定
一般是负有法定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通常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下属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且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则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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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期限
一般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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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
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需提供职权依据、程序依据和实体决定依据等。原告对存在申请行为和损害事实负举证责任,需提交权属与利害关系证明、申请行为证明以及损害事实证明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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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设计:
可组合提出确认违法之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土地使用权租赁职责的行为违法;履行职责之诉,请求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相关职责;行政赔偿之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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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可依据《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该意见明确了国有土地租赁的适用范围、方式、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等内容,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租赁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都可能成为诉讼中的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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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重点:
人民法院会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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