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刘虎 张梦云
古玩行业有一个古老的行规:全凭眼力,风险自担。买家眼光好捡了漏是自己的,看走眼赔了也是自己的。但就是这样一桩完全遵循古玩行规的玉器交易,却两次被郑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郭子岭、申国强诈骗案在古玩圈和法律界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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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玉器。受访者提供
该案中,申国强帮郑州玉器加工商郭子岭卖玉,获取佣金。杨书敏、杨帅父子等资深玉器行家买玉后高价转卖给郑州知名地产商李向清。数年后,李向清以其所购玉器非高古玉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郑州市检察院认定涉案玉器是郭子岭、郭华方父子制作的高仿商代古玉制品,将郭氏父子、申国强和杨氏父子以诈骗罪移送起诉。此案经过两次一审,郭子岭、申国强均以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目前重二审在河南省高级法院进行中。
“申国强只是帮郭子岭代卖玉器,与李向清并无交易,而是卖给了杨书敏等资深玉器行家,而杨等人也并不认为自己被骗了。”申国强的辩护律师杜家迁将此案称为“隔山打牛式诈骗案”,认为侦查机关涉嫌指供、诱供,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国强根本不构成诈骗罪。“希望重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事实。”
01
三名玉器行家买“古玉”,加价卖给地产大亨
申国强出生于1970年,河南省伊川县人,仅读过小学二年级,2013年开始帮郭子岭卖玉器。郭子岭在郑州古玩城有一家玉器经营实体店,2015年租房建厂制作高仿玉器。2021年9月28日,二人均因涉嫌诈骗罪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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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古玩城。张梦云摄
从申国强处买玉、再转卖给李向清的杨书敏、蔡博鸿、王喜明,都是古玩玉器行业资深行家。杨书敏从事该行业三十余年,在业内很有名气,经常参加拍卖会,能够辨别古玉的真假,并了解玉器的价格。蔡博鸿1988年进入玉雕厂打工,1999年起在北京古玩城经营玉器生意,并在香港古董一条街开店。王喜明也是古玩行业玉器行家。
从上述三位行家手里买玉的李向清,是郑州知名高端地产商正弘集团的老板。相关资料显示,李向清从2016年开始为筹备博物馆收购、收藏古董。李向清在香港拍卖会上认识杨氏父子后,对杨书敏的古玉鉴赏能力十分信任。李向清与蔡博鸿亦通过香港拍卖会认识,一起交流玉器。王喜明通过朋友介绍与李向清认识,并卖玉给李。
公诉机关认为,郭子岭、申国强、郭华方和杨书敏、杨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现代仿古玉制品冒充高古玉骗取他人钱财,分别以涉嫌诈骗罪向郑州中院提起公诉。
2023年5月10日,郑州中院将上述五人涉嫌诈骗案开庭进行了并案审理,帮郭子岭卖玉的申国强作为该案主犯、二号被告人出庭受审。
郑州中院认定,2013年左右,申国强与郭子岭预谋,由郭提供高仿商代玉器交申出售,二人按比例分成。郭子岭于2014年安排其子郭华方在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租赁民房开办玉器加工厂,按要求制作仿古造型玉器,由郭子岭做旧后将成品交给申国强出售。为顺利出售玉器,申国强在国内古玩市场编造、传播有人在伊川老宅扒房时挖出商代玉器的虚假信息。杨书敏及蔡博鸿、王喜明获悉伊川县出现古玉的消息后,分别通过中间人找申国强购买高古玉。申国强将郭子岭制作的高仿高古玉冒充高古玉,并以郭同意的价格出售给杨书敏、蔡博鸿、王喜明等人。
2015年,杨书敏经中间人介绍找到申国强,经鉴别认为申出售的是商周时期高古玉后予以购买。至2019年期间,杨书敏多次向申国强购买高仿高古玉,共支付1600余万元。2016年至2019年底,杨书敏伙同其子杨帅将购买的玉器加价分批出售给李向清。2019年底,李向清发现所购玉器不是高古玉后,要求退货退款,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杨氏父子一直未实际退款。李向清报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交从杨氏父子处购买的涉案玉器26件,公安机关从杨帅处扣押李向清退回的涉案玉器7件。
此外,申国强还将高仿高古玉出售给蔡博鸿、王喜明,二人将其中部分玉器加价出售给李向清。2019年底,李向清发现所购玉器不是高古玉后,分别与二人达成退货协议。案发后,蔡博鸿向公安机关提交从申国强处购买的涉案玉器8件,王喜明提交涉案玉器21件。
经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委托鉴定,上述共62件涉案玉器均系现代仿古工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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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张梦云摄
2023年12月26日,郑州中院一审判决五人犯诈骗罪。其中,郭子岭、申国强、杨书敏三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郭华方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杨帅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一审宣判后,五人均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10月29日,河南高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5年7月11日,郑州中院作出重一审判决,郭子岭、郭华方父子和申国强维持原判。即郭子岭、申国强仍以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杨书敏则获“断崖式改判”,被改认定为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杨书敏之子杨帅亦以同样罪名被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申国强等再次上诉至河南高院。
重一审判决认为,申国强采用隐蔽地点交易,通过特定介绍人单线联系,不介绍来源,不表明真伪,只收取现金等方式,要求买受人凭眼力自行查看,确定购买后按照真古玉的30%-50%的价格议价,该价格远超工艺品的实际价格。申国强明知是高仿古玉,虽未直接以出售高古玉等言语误导买受人,但其出售方式和价格足以使买受人陷入错误认识,应认定其具有以高仿品冒充高古玉诈骗他人钱款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02
无罪还是无期?
该案两次一审中,申国强的律师均为其做了无罪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国强不构成诈骗罪。
申国强当庭辩解称,郭子岭交给其玉器时并没有告知是高仿古玉,其没有编造、散播家中扒房挖到高古玉的信息,出售时也没有说是古玉,由买家查看后自己决定是否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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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张梦云摄
“在案证据根本不能证明申国强明知是高仿古玉仍冒充高古玉出售。”律师在法庭上指出,申从未对任何向其购买玉器的人虚假陈述过其出售的玉器是高古玉或古玉。
杨书敏的讯问笔录显示,申国强卖玉时从来不介绍,每次都是说“想要就要,不要去球”。申国强的交易方式是论堆卖,他不介绍玉器,全凭买家自己看。“我不知道他怎么这么多玉,行业里都不问玉器来源。”
蔡博鸿的询问笔录称,“干我们这一行的,都不说那么多,行规就是卖家把东西拿给买家看,相中了就买,相不中就不买,其它的也不说那么多。”办案人员问蔡博鸿,申国强“怎么给你介绍卖给你这批玉器的?”蔡答“我们这一行都不介绍。”
王喜明的询问笔录中亦提到,申国强并未向其介绍任何销售的玉器,王也未问过,“他出售时只说喜欢就买,不喜欢就不买。我认为是真古玉。”
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为顺利出售玉器,申国强在国内古玩市场编造、传播有人在伊川老宅扒房时挖出商代玉器的虚假信息”,律师并不认可。
“杨书敏、蔡博鸿、王喜明作为资深玉器行家,对购买的玉器及其价值具有自己的专业判断,传闻与交易成立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律师称,退一步讲,即使申国强曾经宣传其挖出过古玉,亦不足以让上述买家陷入错误认识、作出买卖行为,申也不构成刑法上的诈骗。
首先,申国强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无论是申国强还是王喜明、蔡博鸿的笔录,均证实申从未告知二人在老家扒房子扒出古玉。
王喜明的询问笔录显示,其并不是因为该传闻向申国强买玉。虽然在古玩交易市场听说过这类传言,王也不太在意,买东西只看东西本身,不会去听这些传言。杨书敏等人的笔录亦称,市场上的消息很多,他们购买玉器时从不相信这些消息。
“古玩市场这种传言太多了,别说申国强的买家都是玉器行业资深专家,即使是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不可能因为这种道听途说的消息陷入错误认识,一次性花几百上千万。”
其次,申国强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按照行业交易习惯,申出售的玉器都允许先货后款,买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人员进行鉴定、评估之后再确定是否付款。如果期间对玉器不喜欢或对价格不满意,可以随时退货。在案发前的长达数年时间里,申国强的买家无一要求退货退款。
李向清的证言也证实,其购买玉器时亦遵循该行业交易习惯。“每次交易时我将看中的古玉留下,找不同的专家鉴赏,确定没有问题后才付款购买。”
再次,申国强代卖的玉器都是由郭子岭定价,申并无定价权。玉器行业有“黄金有价玉无价”“千金难买心头好”的说法,其价格取决于买家的喜好程度、鉴别能力、经济能力等,只要买家喜欢,无论出何种价格都是合理的。本案中三位买家均为古玩玉器行业专业人士,对于玉器本身的价值判断力非常高,该行业交易本身就具有高风险特征,三位买家亦清楚该行业投资风险。
“本案中玉器买卖均为双方的自主交易行为,买家应有自负盈亏的承受能力。该交易行为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不应认定为诈骗。倘若买贵了就构成诈骗罪,那么奢侈品行业应该统统被刑事立案侦查。”
03
同人同案出现不同认定和定罪量刑
针对此案重一审杨书敏获“断崖式改判”,律师认为,首先,同样的案件、交易和性质,郑州中院将申国强认定为诈骗罪,而将杨书敏认定为倒卖文物罪未遂,显然是矛盾的。
其次,在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同一起案件、同一个被告人、同一家法院,郑州中院原一审和重一审判决却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和定罪量刑。
此案两次一审中,杨书敏都坚称其从申国强处购买并出售给李向清的玉器均是真的商代高古玉,现查获在案的玉器均非其卖给李向清的原物,其不构成诈骗罪。
“我和李向清认识后,他对我的鉴别玉器水平很认可,让我帮他购买高古玉。”杨书敏称其每次都是将玉器留到李向清处,由他自己找专家,看过无误后才付款购买。“我认为我从申国强处购买并出售给李向清的都是真的高古玉,他认为是假高古玉,我觉得是因疫情经济受到冲击。”
杨书敏的律师认为,推定杨主观明知案涉玉器是高仿古玉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杨出售的玉器系高仿高古玉。杨多次通过中间人向申送礼以高价求购古玉,证明其对案涉玉器为高仿品并不明知;与申国强交易时,杨均是经过认真观察、筛选后才购买;查扣在案的玉器均不是杨书敏、杨帅出售,不能排除二人出售的高古玉已被李向清调换。
围绕杨书敏对案涉玉器为高仿古玉是否明知,以及其是否构成诈骗罪,两次一审判决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和判决。
原一审判决认为杨书敏构成诈骗罪,理由是杨长期从事古玉行业,具有较丰富的行业经验和能力,其在持续找申国强购买玉器并加价转售的过程中,应已预知所购买、出售的并非高古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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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检察院。张梦云摄
尽管郑州中院认定涉案玉器均系现代仿古工艺品而非文物,但重一审判决认定杨书敏构成倒卖文物罪,理由是杨始终否认其明知所购玉器系高仿古玉,认为自己购买的确系高古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观明知从申国强处所购玉器系高仿古玉而欺骗李向清购买,故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构成倒卖文物罪,因对交易对象认识错误系犯罪未遂,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这样的认定和判决严重错误,也不公平!”申国强的家人认为,一审法院仅因杨书敏否认其明知所购玉器系高仿古玉,认为自己购买的确系高古玉,就认定杨书敏不构成诈骗罪,而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申国强明知是高仿古玉仍冒充高古玉出售,也应当认定其不构成诈骗罪。然而一审法院却改判杨书敏构成倒卖文物罪并从轻处罚,而对申国强仍然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申国强按堆卖给杨书敏的价格,实际连高古玉的10%都不到。”申国强的家人说,杨书敏多次按堆从申国强处购买了约160 件玉器,共支付了1600余万元。而根据法院认定,杨书敏卖给李向清的33 件玉器中,仅其中16件的售价就达到4010 万元(剩余 17 件玉器价格不能确定)。李向清则表示,其中的28 件他一共付了7435 万元。
再次,同样从申国强手里买玉后加价卖给李向清的蔡博鸿、王喜明,却被认定为此案的被害人。
杨书敏的律师亦认为,蔡博鸿、王喜明与杨书敏有同样的行为,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应双重评价。
04
“指居”审案,多名被告人称供述不真实
一审庭审中,申国强等被告人的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大量证据属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缺乏客观证据佐证。交易各方所述的货品、金额等无法形成一一对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亦不认可,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依据。
律师认为,郭子岭、郭华方、申国强的大量有罪供述,系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和指供、诱供的结果。
郭子岭、郭华方在两次一审庭审中均称,其在“指居”期间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供述内容不真实,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郭子岭的律师称,公安机关对郭“指居”不合法,且其供述存在逼供、诱供、指供情形,在此期间的讯问取证亦不合法。申国强的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对比,存在构陷郭子岭的诱供、伪造内容,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郭华方的律师称,侦查机关对郭氏父子取证程序违法,二人均称“指居”期间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作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一审判决认定,郭子岭、申国强、郭华方在宣布刑拘时的供述,没有提讯记录、同步录音录像印证系在看守所讯问,上述场次的供述均不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对郭华方2021年8月26日第三次讯问、8月31日第四次讯问、9月7日第五次讯问,均系侦查阶段由同一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相同办案场所进行,系郭华方可能受到刑讯逼供影响而作出内容相同的供述,一并予以排除;郭子岭、郭华方、申国强在“指居”期间的其他场次供述,并无指供、诱供、逼供行为,应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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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张梦云摄
对一审判决关于申国强未遭到指供、诱供的认定,重二审律师表示不认可,称查阅同步录音录像发现,与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恰恰相反,申国强的讯问笔录中存在大量指供、诱供、误导等非法取证行为。侦查人员甚至直接将问话转化为申国强的供述,很多内容未如实记录,而且讯问笔录记载的很多内容,申根本就没有说过。
比如讯问笔录中的“高仿高古玉”这个词,系侦查人员误导申国强,申从来没有主动说过这个词。讯问笔录中“然后又做旧”“再做旧”“按照真古玉的30%-50%的价格议价”等供述,申国强自始至终没有说过,侦查人员涉嫌指供。
此外,律师查阅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发现,有未穿警服、身份不明的男子来到讯问室做申国强的思想工作,称“我给你找出路”“刑期最轻”等,引诱申按照其提示的内容进行供述,明显属于诱供。
申国强的家人称,重二审律师已向河南高院提交《开庭审理申请书》《举证申请书》《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和《调取一审庭审同录音录像申请书》。
05
“沉默交易”能否构成诈骗?
申国强等人诈骗案在古玩圈内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也在法律界引发了行规还是诈骗、罪与非罪的争议。律师杜家迁认为,申国强完全是按照行规交易,不构成诈骗罪。
杜家迁称,古玩行业有几个常用术语,如“打眼”(买家看走眼了,高价买到赝品或无价值藏品)、“捡漏”(因买家眼力独到或卖家不识货,低价购得珍品)、“卖漏”(卖家因不懂价值低价卖出,后悔莫及)等,还存在几个公认的行规:如“买家全凭眼力,不问来路,不探进价,交易不退不换”等。
“本案交易完全符合古玩行业的共识和行规。“杜家迁认为,买家基于自身眼力判断真伪和价值并决定是否购买,而非依赖卖家介绍(实际上本案中申国强未作任何介绍)。买家“打眼”买到高仿品导致损失,在古玩行业被称为“交学费”,业内并不认为这是诈骗犯罪。同样,买家凭借自身专业知识“捡漏”,卖家“卖漏”了,一般也不会诉诸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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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城南路上,官方古玩知识宣传。刘虎摄
“本案的源头,是李向清多年后认为其所购玉器不是高古玉而报案。申国强与李向清毫无关联,为何将李‘打眼’的责任归咎于申?同样,申也不应该为杨书敏等行家的‘打眼’承担责任。”杜家迁认为,申国强案的两次一审判决,实质上是利用刑事手段干预本应由民事规则调整的商业风险。如果遵循行规、沉默交易也能构成诈骗,那么古玩市场上每一个卖家都将人人自危,千年行规将瞬间崩塌,这绝非法治的进步,而是对正常商业秩序的破坏。
笔者检索到多起古玩交易纠纷案判决文书,均表示了对上述行规的尊重和认可。
辽宁省建平县法院(2023)辽1322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对古董、工艺品等古玩类商品的交易,民间确实存在该领域的交易习惯,即买卖双方对商品的材质、年代等与质量相关的要素不作明确约定,由买方通过实物查看自行判断商品价值,并与卖方达成交易合意,买定离手。
“对此交易习惯,我们应予以尊重。”该判决称,此类特殊商品交易确实存在很大的风险,对该类商品的交易,双方均应持谨慎的态度。原告系民间收藏爱好者,其明知交易商品的特殊性及此类特殊商品的交易习惯,其客观上也采取了实物查看的交易方式,应自担风险。
该案原告不服上诉后,被辽宁省朝阳市中级法院驳回。
河北省定州市法院(2024)冀0682民初900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出门不认,打眼不赔”早已成为古玩收藏界的行业规则。对古董的识别均是凭借买受人自己的眼力、知识水平去判断真伪,古董交易是知识、审美、经验和智慧的较量,能否购得真品,全凭买家的鉴赏能力。买家凭其判断购买古董后,便不可再以买假或买错为由而要求卖方退款。原告作为古董的买受人,在购买古董时应充分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而不能要求卖家保真。
该案原告上诉后,亦被河北省保定市中级法院驳回。
笔者检索相关论文了解到,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裴丽萍认为,卖方错误造成的“卖漏”和买方失误造成的“打眼”,作为古玩买卖中双方当事人常见的、典型的错误情形,被总结归纳为正当的行规。显然,这是一种公平的风险自负机制。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良军认为,古玩交易原本就是在考量与权衡出售者和购买者依据各自所得信息而形成的鉴别能力,如果强求国家法律将个人鉴别能力所依赖和知晓的信息都全然告知相对方,古玩交易必将失去本有的魅力,也不利于古玩交易市场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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