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0月14日讯10月13日,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景秀蓝湾小区一业主私挖约300平方米的地下室,导致整栋楼32户房屋开裂。该楼栋业主出示的鉴定报告显示,该楼栋安全性等级综合评定为Cu级。业主包女士称8月份发现该业主私挖地下室,至今未得到妥善解决,自己家住顶楼9楼,家中墙面出现横向、纵向乃至八字形裂缝,窗台大理石断裂渗水。小区物业法人代表秦先生回应称,物业没有执法权无法制止,相关部门已在开展后续工作。
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对此,山东优梵律师事务所李超红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一、行为定性:私挖地下室已涉嫌刑事犯罪
1.危害公共安全罪:业主私挖地下室造成楼梯损坏,楼安全性等级综合评定为Cu级,整栋9层建筑自下而上出现系统性裂缝,已构成“足以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危险”之情形,可以认定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上海等地已有类似判例,并需民事赔偿。
2.重大责任事故罪:若后续查明行为人雇用的“施工队”不具备任何建筑资质,且二人以上属于“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或危及公共安全,可构成该罪。
二、行政责任:多重高额处罚
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5条、第69条,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可处“工程合同价款2%~4%”罚款;没有合同价款的,按市场价核算。
2.城管部门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责令限期回填、恢复原状,并处工程造价5%~10%罚款;逾期不履行的,可强制回填,费用由违法人承担。
3.住建部门可对施工个人处以“5年以内禁止从业”的行政处罚。
三、民事赔偿:32户业主可主张“大跨度”赔偿
1.赔偿范围
包括房屋修复加固费(以鉴定机构出具的修复方案为准);房屋贬值损失(即使修复,交易价值亦显著下降,可委托评估机构评定);临时安置费、搬家费、误工费等;后续若产生人身损害或财物二次损害,仍可继续追偿。
2.责任主体
首要赔偿人:挖地下室业主;连带赔偿人:无证施工队、提供设备且明知违法的分包商;补充赔偿人:若法院认定物业存在“管理过错”,可判令物业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3.维权方式
单独起诉:每户以“物权保护纠纷”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各自举证; 推选代表人进行“集团诉讼”(民诉法第53条),统一举证、统一鉴定、统一调解裁判,节约诉讼成本;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立即查封涉事业主及施工单位名下房产、存款、车辆,防止转移资产。
4.举证要点
房屋裂缝与开挖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已出具的Cu级鉴定报告可作为核心证据;损失金额——可向法院申请“司法工程造价鉴定”与“房屋贬值评估”。
四、物业的“没有执法权”不能成为免责挡箭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第1198条规定,物业对“高空抛物、违建、破坏承重结构”等明显危险行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及时报告”的法定义务。
2.物业未及时发现业主违法施工行为,在大型挖掘机进场时未及时进行核实、阻拦,也未采取断电、阻拦材料进场等合理措施,构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受损业主应与住建、城管保持信息同步,督促行政回填、行政处罚,并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形成“行政+刑事+民事”三线并进的高压态势,最大限度保障受侵害业主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闪电新闻记者 郝彬洁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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