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媒体报道五台县国税局知法犯法,违规用工20年无合同、无社保后,群众再次反映,五台县国税局知错不改,一味地要求删帖,却至今未采取任何积极措施。
据媒体报道,作为社保征收单位,五台县税务部门长达 20 年违法用工。从2005年10月开始,群众郑某在五台县地税局豆村镇地税所上班。国税、地税改革合并后,郑某一直在岗,工资由五台县国税局发放。“近几年,改由某劳务派遣公司发放。虽然五台县国税局闪转腾挪,大变身法,但是当事人并不知情,因为一直没给签合同。去年12月底,在职工生活拮据的情况下,将70岁的老职工郑某直接辞退。”郑某亲戚崔某表示,后询问才知道,20年来,五台县国税局未和郑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缴纳过社保。如今年迈的郑某老伴去世,生活困难,生活难以为继。
据悉,此事遭媒体曝光后,五台山国税局先找村干部说情。“后五台县国税局领导亲自登门,但是主题是让删帖,未就国税局存在的问题和郑某的事情情况提出任何弥补性和建设性意见。知法犯法,知错不改,带头拒不缴纳社保,五台山国税局怎么成了违法乱纪的‘排头兵’?这样的局长是谁提拔的?”崔某提出质疑。
据崔某反映,五台县国税局还涉嫌严重腐败。该局违反《政府采购法》,多次违规招标,让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甚至违规串标的劣迹企业成功报名,一路绿灯,最终成功中标。
据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欧菲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劣迹斑斑,多次因违约不供货、串通投标、违规行为”等,被列入供应商诚信记录、采购失信名单,但是五台县国税局依然在招投标中选中欧菲斯公司。更吊诡的是,注册地在北京的领先未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被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列入‘供应商诚信记录’的不良行为名单;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同年、同月、同日,也被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列入‘供应商诚信记录’的不良行为名单。这两家外地企业在福建如此有缘分,2025年又均被五台县国税局多次在招投标中选中。“如此巧合的事情,概率有多大?”
据群众反映,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多次分别遭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然而,这些劣迹公司,一直是五台县国税局青睐的企业,多次中标该局有关项目。此外,国兴汽车服务中心2024年被税务部门30多次催缴,属于税务劣迹,但是也是五台县国税局的“香饽饽”企业。还有多家劣迹企业,均被五台县国税局选中,五台县国税局涉嫌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
本网在走访中了解到,欧菲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领先未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劣迹企业,也一直是忻州市国税局、太原市税务局及下辖万柏林国税局、清徐县国税局等多家国税局的“铁杆”中标企业。诡异的是,山西华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多次违规遭忻府区国税局处罚,但是仍然是忻州市国税局的中标企业。
山西国税系统,为何如此扑朔迷离,是否涉嫌违规和腐败,谜底有待纪委部门揭晓。对相关问题,本网将持续关注。(来源:搜狐)
新闻链接:【20年无合同、无社保:五台县国税局被指违规用工问题严重】
“作为社保征收单位,国税局本应率先垂范,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保,然而五台国税局却成了违规用工的反面典型。”日前,有群众反映,五台县国税局存在长达 20 年的违法用工问题。去年12月底,在职工生活拮据的情况下,将70岁的老职工直接辞退。本网就此联系五台县国税局核实情况真伪,然而办公室工作人员未予正面回应。
![]()
网络资料图
据群众崔某称,自己的婶婶叫郑俊莲,从2005年10月开始,在五台县地税局豆村镇地税所上班,从事后勤杂务工作。郑俊莲任劳任怨,虽然劳动量很大,而且又脏又累,但是一直兢兢业业,赢得了人们的广泛认可。即使2019年国税、地税改革合并后,婶婶郑俊莲一直在岗。20年来,虽然没有公务员编制,但是一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郑俊莲见证了国家税务总局五台县税务局的日常运转与发展,工资一直被五台县税务部门打到银行账户里,但五台县税务部门从未与其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手续。2024年12月,已是70岁老人的郑俊莲,被五台县税务局直接辞退,只领到3000元的辞退费。
![]()
郑俊莲2024年银行流水
“村里人不懂《劳动法》,但是五台县国税局应该懂法啊。上班20年,为什么20年不签订劳动合同,20年不缴纳保险?” 崔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老人已 70 岁,因未缴纳社保,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身体也因常年劳累存在基础疾病。如今老伴去世,失去工作后生活陷入了困境。
崔某提供的郑俊莲银行工资单流水显示,在2020年、2021年、2022年打款单位为“国家税务总局五台县税务局”,但是2024年的一张银行流水显示,打款单位为“山西鑫永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是否一直是五台县国税局直接发放工资,后期改为山西鑫永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务派遣?如果情况属实,五台县国税局和劳务派遣公司为何均未给郑俊莲缴纳保险?五台县国税局何以选择不缴纳社保的劳务派遣公司?如果不是这种情况,那么是什么情况?
对此,本网联系五台县国税局核实事情真伪,办公室工作人员田某未予正面答复事情真伪。田某表示:对郑俊莲的问题,可以向上反映。对不签合同、不缴纳社保的法律责任,自己也不清楚,建议去人社部门反映。本网又联系山西鑫永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登记电话核实情况,然而工作人员不予回应。
著名新闻评论员鹿亮称:从法律层面分析,五台县国税局的行为已涉嫌违反多项法律法规。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仍可按劳动关系处理。涉事职工自 2004 年入职,豆村税务分局 20 年未签合同,早已构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作为税务机关,其自身违法用工的行为更具讽刺性—— 作为负责社保费征收的职能部门,本应是法律法规的‘执行者’与‘守护者’,更应清楚社保费征收的法定责任,却未履行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在用工管理中漠视职工权益,触碰法律红线,属于典型的“知法违法”。
第三,20 年的违法用工并非 “短期行为”,为何上级部门从未发现并纠正?是否存在监管流于形式、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职工工资发放未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挂钩,这些问题为何能长期绕过内部审核,成为 “灯下黑”?(来源:搜狐网)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虽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有权追溯前期未签合同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