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辩解是否合理的区分判断并不复杂,我们只需要根据常理常情、以客观中立的旁观者角度来评判当事人辩解的内容是否可能即可。如果客观中立的旁观者认为辩解的内容是可能发生的,那就属于合理的辩解,反之则不能称为合理的辩解。合理的辩解虽不一定会被采纳,但辩解的合理性是其被采纳的必要条件,具有合理性的辩解才更容易被采纳。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作出不合理辩解的情形比较普遍,在刑事诉讼中,不合理往往意味着不真实,不合理的辩解往往难以被采纳。
一、不合理辩解,白白浪费辩解的机会。
当事人一旦被抓获归案,难免会通过避重就轻,甚至编造谎言来解释、掩盖其行为。作为趋利避害的正常人,这种表现可以理解,法律上也认可当事人的辩解权利,特别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证据种类。换言之,当事人可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也可以进行充分辩解。但我们办案中总是会不断告诫当事人,辩解是必要的,但合理的辩解才是有用的,才更可能被采纳,请不要低估办案人员的判断力,编造完全不符合常理的谎言只会白白浪费辩解的机会。
例如,黄某、毛某涉嫌制造毒品罪案:
两人被指控明知道制毒分子制造毒品仍然向他们高价转卖制毒物品,涉嫌制造毒品罪。这些制毒物品是通过黄某居中介绍从其他地方购买的。介绍者的罪责更轻微,罪名定性也可能不同。毛某和黄某对于各自的作用、角色各执一词,都想成为居间介绍者。在讯问笔录中,黄某辩解认为他自己才是介绍买卖制毒物品的人,但毛某则认为她自己是介绍买卖制毒物品的人,黄某才是以高价卖制毒物品的人。然而,办案人员发现毛某的账户收到了制毒分子支付的100万元。对这100万元该如何解释,成为黄某、毛某角色认定、罪责大小的关键问题。黄某辩解并不知道这100万元是什么钱,毛某则作出了诸多辩解。
问:你介绍制毒分子购买制毒物品后,有没有得到什么好处?
答:没有得到任何好处。
问:那制毒分子××转给你的100万元人民币算什么?
答:那不是我的,是我代黄某收取的货款。
问:为什么100万元人民币在你的银行账户里?
答:因为黄某一直都没找我取回那100万元,我多次告诉他,让他过来将货款取走,他都没有过来。我见放了那么长时间都没有来取回,所以我就将钱存入银行了。
问:你既然说是人家的钱,你有权处理吗?
答:黄某一直都没有来取,我贪心想赚点利息才将100万元存入银行,如果黄某回来跟我要,我随时可交还给他。
问:据我们调查得知,你后来还将那1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是吗?
答:是的,但黄某来取回的话我会交还给他的。
问:你收到100万元到现在已经两年多,黄某为什么还没过来取?
答:不知道。
该案中,毛某辩解他只是居中介绍买卖制毒物品的人员,但对于他收到制毒人员支付的100万元的问题,其辩解明显不符合常理,从客观中立的旁观者角度即可判断出来。因此,这样的辩解显然没有说服力,注定不会被采纳。最终,毛某被认定为制造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我们辩护的黄某则被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二、较合理辩解,就是很好的辩护。
在刑事危机处理过程中,我们会不断向当事人强调辩解时必须坚守最基本的要求,那就是合情合理、自圆其说,不要异想天开,挑战普通人的一般认知,挑战办案人员的常理常识,否则辩解不仅不会产生积极作用,甚至会把案件事实“越描越黑”。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在经过刑辩律师的充分辅导后,就往往可以拥有较强的辩解能力,能迅速作出合理的辩解,帮助形成辩护方案。
例如,王某涉嫌诈骗罪案:
办案机关指控认为,2014年被害人叶某通过朋友认识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对叶某称自己是澳门××集团有限公司老板,准备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其公司生产的××牌香烟,双方经协议由叶某做××牌香烟××市总代理,叶某于同年5月21日向王某转账200万元作为项目定金。至被害人向办案机关报案为止,王某未能履行双方协议,且其在协议中承诺的有关××香烟销售及代理的内容并不符合我国关于境外香烟品牌在国内销售的相关规定,被害人支付的200万元定金被王某用于个人消费支出。因此,王某涉嫌诈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某则辩解认为,他从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两人真的想要进行香烟销售的合作,只是由于政策等各方面原因,合作协议一直未能落实。王某从未欺骗、承诺一定可以获得境内的销售许可。双方在洽谈签约时都清楚,××香烟在内地销售的许可申请不一定可以获得通过。叶某明知道既可能申请成功也可能申请不成功,如果申请成功,则叶某可以成为经销商;如果申请没有获得成功,则可以要求王某退款。双方基于该认识、经过慎重考虑签订协议,叶某同意进行投资,缴纳诚意金,双方都不曾陷入错误认识。多年来,双方也一直为履行协议实施了诸多履约行为,所谓诈骗无从谈起。案涉合作诚意金之所以没有退还,一方面是叶某没有提出退还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双方对这笔资金进行了其他约定,当作对澳门××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资款,叶某成为澳门××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
被害人叶某陈述认为,王某欺骗他一定可以让他成为××市的总代理,他基于信任才投资的,但王某始终没有申请到××香烟的境内销售许可,也一直不退钱,因此王某诈骗了他200万元,要求追究王某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王某的辩解与叶某的陈述相比,王某的辩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被害人叶某的陈述不太合理。双方七八年来始终保持良好的朋友关系及合作伙伴关系,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叶某提出退还诚意金的要求,这期间双方还有其他数千万元的资金往来和生意合作。如被害人所言,王某实施了诈骗却没有逃匿,王某也有诸多公司、股权、房产、车辆等在境内,双方还有数千万元的资金往来和其他生意合作,叶某却从来没有采取任何维权行动,并不合理。王某相对合理的辩解为本案辩护留下一定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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