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问要律师:我家人前几天被焦作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现在羁押在焦作市看守所。好像是因为他替一个朋友(吸毒者)代买毒品,具体是什么情况目前我们家属也不太清楚。我们不太清楚焦作市看守所的地址在哪里?请问您知道焦作市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家属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是替朋友代买毒品的会构成犯罪吗?具体会是什么罪名?谢谢您了!
![]()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焦作市看守所地址:焦作市黄河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向西300米路南。
导航:焦作市公安局监管支队
家属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到焦作市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为吸毒者代买毒品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
一般情况下,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通常认定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对于居间介绍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者联系介绍毒品卖家,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以犯罪论处。这是因为居间介绍人为吸毒者提供毒品货源信息,联系介绍毒品卖家,帮助购买毒品等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对毒品卖家的贩卖毒品活动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促成了毒品交易的完成,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从主观上来看,居间介绍人并没有帮助毒品卖家贩卖毒品的故意,而只有帮助吸毒者购买吸食所需的毒品,达到毒品消费的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居间介绍人的这种行为不具备贩卖毒品罪的主观要件,因而不能构成该罪。
![]()
以上所说的不构成犯罪的“一般情况”,是指吸毒者购买毒品的数量未达到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数量标准的。如果吸毒者购买毒品数量较大,超过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数量标准,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在这种情况下,为其联系介绍购买毒品或帮其代买毒品的居间介绍人也构成此罪,但在处罚时应有所区别。
但如果知道吸毒者是在“以贩养吸”,仍为其联系介绍购买毒品且数量明显超过吸食需求的,则共同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居间介绍人是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者联系介绍毒品卖家或帮助吸毒者代买毒品的,应构成贩卖毒品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居间介绍人的行为实质上属于“转手倒卖”行为,其主观上已具有了贩卖毒品的故意,故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
▼焦作市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