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全民强制社保”话题在网上引发热议,虽说是夸大和误读,但对于劳动者却是维权利器。
为什么这么说呢?让我们一一道来。
“全民强制社保”是明显的夸大和误读
该话题的源头是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中的不缴社保问题处理解释。
细心研究这个解释的意思,简单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单位与劳动者无论用什么形式约定不缴社保,法院都会认定为无效;单位不论什么理由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离职时要求补偿,到法院打官司都会胜诉。
可以看到,该解释只是涉及不缴社保问题的统一处理意见,既没有提及要求全民缴纳社保的政策,更没有强制全民必须缴纳社保的意思。
实际上,该解释只是统一了全国在处理不缴社保问题上的司法裁量标准,消除各地区之前存在的处理分歧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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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全民”,本身就不存在,职工缴纳社保的范围仅限于在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从来就没有要求全民缴纳职工社保。
再说“强制”,在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之前颁布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都是强制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社保,不是想缴不想缴的问题,但实际到现在,各种不缴社保的情况依然存在;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社保,政策规定是自愿参保,并不是强制要求。
说白了,其实《解释二》也只能在劳动者将单位不缴社保的问题起诉到法院后,才会发挥作用。劳动者不起诉,即使9月1日后依然有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也还是没用的。
如同目前对腐败分子的查办一样,虽说贪腐、受贿的官员不少,刑法也有相关明确的规定,但如果没有人举报,这些人就安然无恙,仍然可以继续受贿和贪腐。
即所谓“不报不查”就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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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二》是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利器
对于单位来说,《解释二》应该是警示,就是9月1日实施后,单位应该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若依然有单位我行我素,通过各种方式不缴社保的,很可能就随时面临被劳动者起诉的风险,如果一旦有劳动者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据《解释二》裁决,肯定是单位败诉的结局。
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就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利器了,也就是说,9月1日后,若所在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随时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和《解释二》起诉单位,法院肯定支持劳动者。不仅如此,在单位不缴社保的情况下,劳动者若在离职时要求按本人工作年限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到法院打官司都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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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前提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一定要注意收集相关能够证明在此工作的原始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表、工资发放到银行的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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