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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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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参与者,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绝对不能损害公司的利益。但实践中,有的高管擅自在外设立与原公司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并实际利用了原公司已接触、培育或专属的商业机会,为何不用担责呢?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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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10日,经营范围包括制作发行电视综艺等。2019年7月1日,甲入职A公司,为A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019年底至2020年中,甲入职后便负责推进名为《王中王》节目的项目,但在向公司董事长乙汇报时,乙表示这种节目创造不了价值,不考虑该项目。2020年2月24日,B公司成立,甲持股60%,B公司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包括制作发行电视综艺、节目策划等。2020年11月30日,甲从A公司离职,《离职证明》中载明A公司决定在劳动关系解除后不要求甲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2021年,B公司拿下《王中王》节目项目。A公司得知后,认为甲于在职期间成立与A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B公司,且将原属于A公司的《王中王》节目项目商业机会带到B公司,给A公司造成损失,要求甲予以赔偿。甲不同意,A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B公司虽与A公司在业务上存在竞争关系,但甲仅系股东,无证据证明实际参与B公司经营管理。A公司已经明确向甲表示放弃《王中王》项目,故该项目不是属于A公司的商业机会。无法认定甲给A公司造成损失,故判决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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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如果公司明确拒绝,或者改变业务方向、停止开拓新业务等,表明公司主观上不可能利用该商业机会,高管后续再利用该商业机会,公司就不能再认为其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另外,如果公司不与高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高管在离职后加入或自营同类业务公司的,公司也将无权干涉。
公司治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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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如何减少董监高窃取公司商业机会的风险,降低损失呢?我们建议:
1、与董监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公司应重视与董监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且协议签订不仅限于离职阶段。根据劳动法新解释,在职期间同样可以与董监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协议内容设计上,需清晰界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包括禁止参与的竞争业务类型、不得任职或投资的竞争企业范围等。明确竞业限制的期限,离职后不超过两年。同时约定合理的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与支付方式,确保协议条款合法合规且具备约束力。
2、要求董监高履行披露义务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针对董监高的自我交易、关联交易,企业可以要求董监高在涉及自我交易或关联交易前,向公司披露交易对手方、交易标的、交易金额、自身关联关系等关键信息。并且,此类交易需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再提交股东会表决,且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决议时必须回避表决,兼任董监高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相关事项时也应当回避。同时完整留存披露材料等证据文件,若经决议允许董监高利用特定商业机会,需以书面形式明确记录。
3、与董监高约定若有不当行为时赔偿公司数额的计算方法
企业应与董监高提前约定若其存在不当窃取公司商业机会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赔偿数额的具体计算方法。法律规定不当窃取公司商业机会的董监高应当将违法所得归入公司且赔偿相应损失,但实践中往往难以举证所得或损失。故可以通过明确赔偿计算方式,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因举证困难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减少法院酌定赔偿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更有效地保障公司在利益受损时能依法足额追偿。更多关于高管的问题,可参考我们之前发布的《》(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公司法研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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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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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上海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劳动人事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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