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负债累累的面粉公司
不仅名下财产空空如也
而且新任法定代表人
竟是一位对公司经营一无所知
早已丧失劳动能力
依靠电动轮椅出行的病人
面对这出“金蝉脱壳”之计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
基本案情
某面粉公司欠付李某、翟某借款共计24万余元,经法院依法裁判后仍拒不履行。李某、翟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查控,该面粉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原经营地址已由其他企业实际使用。执行干警多方查找,发现该面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某因罹患疾病,自2020年起已丧失劳动能力,日常依靠电动轮椅出行。据唐某所述,2023年,该面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以每月支付1500元报酬为条件,让其担任面粉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在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同意挂名。进一步核查发现,唐某共担任13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和1家公司监事,其中,6家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或其亲属,另有11家公司(包括前述与王某关联的6家)均已被列为被执行人。唐某无劳动收入,以担任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获取报酬为生,结合唐某身体状况与行为模式,其实为“职业背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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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
执行干警调取唐某病例及被执行人某面粉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显示唐某在成为该面粉公司法定代表人前已丧失行动能力,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在此之前已担任该面粉公司法定代表人近23年,王某同时系该面粉公司控股股东,占股54%。通过查询关联案件显示,该面粉公司自2021年至2023年涉及被执行案件28件,负有较大数额债务,已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综合上述信息,执行法院认定王某系该面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向王某发出拘留决定书。王某收到拘留决定书后与李某、翟某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偿还借款并于协议达成当日支付首期款项。
法官说法
执行程序中,企业作为被执行人,存在大量未履行债务、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却无正当理由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无实际经营能力、与企业无关的人员(如年迈、重疾、下落不明等),法院可综合变更时间、变更对象、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认定该行为构成规避执行。针对被执行人通过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规避执行的行为,法院可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认定其实际控制人,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来 源:永城法院程 庆、刘 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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