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驾车在超车时碾压到未盖紧的井盖,致使车辆侧滑后受损,后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全责。但张某认为,井盖管理公司存在管理维护缺陷,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将管理方诉至法院。10月11日,贵阳市中院公布该案例,法院认定井盖管理方和张某各担责一半,并判决井盖管理方赔偿张某损失4730元。
去年10月,张某驾车沿息烽县龙泉大道行驶至潮水坝大桥路段,在超车时碾压到未盖紧的井盖,致使车辆发生侧滑撞上路坎,导致车辆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全部责任。但张某认为,井盖管理方息烽某公司未妥善固定井盖、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管理维护缺陷,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在事发不久后将息烽某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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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配图 据图虫创意
对此,息烽某公司辩称,事故并非井盖直接引发,而是张某违规超车所致。事发路段为窄桥弯道,属禁止超车路段,张某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且交警部门已认定其全责,故公司不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中“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案涉井盖位于道路中间,属市政公共设施,息烽某公司作为该井盖的管理维护者,负有定期检查、维修义务。因井盖未盖紧且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导致路面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属于管理瑕疵,息烽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张某在限速每小时50公里的路段超速行驶,速度达每小时80公里,且违规右侧超车,违反交通法规,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依据《民法典》中“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息烽县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一审判决息烽某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4730元。
一审宣判后,息烽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息烽某公司作为案涉道路的管理主体,对井盖负有维护管理义务,如遇窨井盖未盖紧、缺失等情况应设置警示标识,并及时将井盖复原盖紧,消除安全隐患。公众在驾车途中也应遵守交规,注意路况,避免事故发生。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邓旆光
审核 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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