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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关于严禁与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合作承揽业务的规定(试行)》
(2025年10月10日经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通过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杜绝律师与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合作承揽业务行为,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是指除律师事务所之外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法律相关字样以及实际上从事法律咨询类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由具备条件的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全所律师,严禁下列行为:
(一)向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单位或者非律师人员出让、转让本所出资份额;
(二)委托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单位或者非律师人员经营、招揽律师业务;
(三)由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单位或者非律师人员,以代持股权等方式控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份额;
(四)其他违反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通过出资、控股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经营、控制其他法律服务机构。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与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合作承揽或者办理业务:
(一)在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或者参与其经营性行为,或者以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与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共用办公场所、服务标识、相似名称以及其他易使当事人产生混淆的情形招揽业务;
(二)允许或者默许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或者其经营者以本律师事务所、以及本所律师的名义承揽业务;
(三)向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或者其经营者支付介绍费、案源费、提成款等;
(四)由其他法律服务机构负责招揽业务,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然后合作诉讼代理;
(五)以担任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顾问等方式,与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变相合作;
(六)在未与委托人接触、未了解案情的情况下,为其他服务机构提供出庭服务;
(七)允许或者默许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或者其经营者在与当事人签订协议时,直接指定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办理法律事务;
(八)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时,明确约定由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或者其经营者办理某阶段事务,或者约定费用由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或者经营者收取等;
(九)通过其他不正当方式与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合作,承揽或者办理法律业务。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委托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代为收取律师费、办案费,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代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违反本规定的,将给予解除聘用关系,并按照规定报请行业协会处理。
第八条 本所律师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自觉抵制不良法律服务。
第九条 本规定经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在执行过程中,若出现新情况,由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或者修正。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10月10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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