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建纬律师;作者: 顾增平(建纬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
编者按
当建筑行业的资金链紧绷成为新常态,债权清收已不仅是企业生存的命脉,更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关键切口。本文不仅直击五大执行困境,更以十大创新举措构建起全流程解决方案,堪称建筑企业穿越债务迷雾的法治罗盘。
在二十届三中全会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战略背景下,本研究的现实意义尤为凸显。这些经过实务验证的方法论,正为行业提供从被动清收向主动风控转型的实操指南。随着系列研究的持续深化,我们期待更多实践智慧凝聚成行业标准,让法治清收成为建筑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压舱石。
建工债权清收和债务清偿是建筑企业当前甚至是接下来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其中债权清收尤其重要,建筑企业唯有将建工债权清收到位,才能有效化解债务清偿。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落实好防范化解房地产、地方政府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重点领域风险的各项举措”,就建筑业而言,尤其要落实好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执行回收的相关举措,特别是如何破解建工债权执行难的问题。
PART.0 1
一、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执行为什么难?
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执行难,其一,难在法院案多人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25年上半年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受理首次执行案件531.2万件,同比上升13.62%。执行法官“办案压力山大”。其二,难在财产难以查找。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多为不动产,如系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大多数已对外销售给小业主,法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很难查到有效的财产。其三,难在对其财产处置程序多、流程复杂,处置周期长。该类案件被执行的财产一般为房地产或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涉及到需要对房地产、股权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等,涉及程序多,处置流程复杂,处置周期长。其四,难在该类执行案件衍生出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多。建工债权执行案件中涉及查封拍卖的不动产,往往会涉及到消费者对购买房产享有的物权期待权,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对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享有的抵押权等,此时,消费者和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就会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而对相关财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措施一般需等待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审理终结后方才进行。其五,难在该类执行案件专业性强,既涉及建设工程专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又涉及执行专业方面的法律法规,既有实体问题,又有程序问题,相关问题交错重叠,十分复杂。
PART.0 2
二、“十大举措”破解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执行难
1、选择最便于执行的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民事判决的一审人民法院、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可管辖相关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执行案件。
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一般均选择在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筑企业在申请执行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前,可在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之间选择一最便于执行的法院立案执行相关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案件。
2、巧用债权转让方式化解对下游分包商、材料商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第18条规定,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筑企业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的债权人可以在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前,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可以通过提交债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债权文件等证明其已合法承受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并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建筑企业已经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债权受让的第三人也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九条规定,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此举可将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通过债权转让方式转让给建筑企业下游的分包商、材料商抵付建筑企业欠付的债务。
但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新入库的案例裁判要旨和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表明,法院对债权受让人申请执行或变更债权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的,原则上仅作形式审查,但若债权让与人即原债权人如有未了结的被执行案件,甚至已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且债权转让为无偿或对价明显不合理的,可以推断出债权让与人有明显逃避其他案件执行的故意,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时将不应允许其进行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仍要求债权让与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3、依法追加被执行人,增加债务主体,提高债权清偿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的相关规定,在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案件的执行程序中,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主体一般包括:①被执行人被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②被执行人分立后新设的公司;③被执行人分支机构对应的法人,其他分支机构;④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出资人;⑤抽逃出资的股东或出资人;⑥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被执行人公司原股东;⑦不能证明被执行人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⑧未经清算即办理被执行人公司注销登记且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⑨无偿接受被执行人公司的财产导致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股东或出资人或主管部门;⑩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第三人;⑪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第三人;⑫依行政命令得到无偿调拨、划转的被执行人财产的第三人等等。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尽可能的追加被执行人,以增加承担债务的主体,提高债权清偿率。
4、充分利用调查令,查找被执行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尚无统一的调查令适用司法解释或规定,各地方人民法院根据辖区内法院调查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制定了地方性的律师调查令适用的有关意见。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二条规定,调查令适用于以下情形:(一)调查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执行人户籍登记、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婚姻登记、护照信息、社会保障情况等;(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包括房地产登记、机动车登记、机器设备登记、船舶登记、航空器登记、知识产权登记、股权登记,以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登记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三)调查被执行人对外债权情况;(四)调查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等证据;(五)调查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鉴于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执行案件财产难以查找,加之法院当前案多人少的状况,执行过程中,执行代理律师要充分利用调查令,多维度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是解决目前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的不足,二是通过调查令展开全方位的调查,通过整理调查的材料梳理出有效的财产线索,便于执行法院采取进一步的查冻扣措施,实现建工债权。笔者带领的执行业务团队每个执行案件必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有的案件法院甚至根据申请开具过几十份调查令,通过这些调查令,我们成功调查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对外债权和持有的商业汇票等,在执行法院进一步对这些财产采取查冻扣措施,有力地促进了部分案件的执行和债权的实现。
5、依法申请司法审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审计调查是指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委托审计机构对被执行人的全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进行强制审查,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判定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能力真实状况的一种财产调查方法。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具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被执行人股东抽逃出资、出资不实、无偿接收或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等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经审计,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直接予以强制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对此申请冻结及协助执行,或者由申请执行人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如发现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如发现被执行人股东存在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可以申请追加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或者由申请执行人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等等。通过审计调查,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根据调查情况由申请执行人另案提起诉讼,其目的是保障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实现,制裁被执行人违法行为。
6、执行过程中及时申请以房抵债,早日实现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第十六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执行案件中,申请以物抵债的情形主要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以物抵债合意的;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变卖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的;经过拍卖或变卖后流拍的,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的。为早日实现债权,尽早化解债务,建筑企业在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执行过程中,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时申请以房抵债,避免被执行人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7、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土地抵押权冲突时的处理规则,房地一体化处置,拍卖款分离分别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上述规定,承包人对其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该优先受偿权不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但对该建设用地上的建设工程不享有抵押权。实践中,被执行的不动产同时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形较多。根据“房地一体”的处理原则,若被执行的不动产上同时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应当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和该宗土地的建设工程一并处分,在确定不动产的价值时应区分土地使用权部分和建筑物部分,对抵押权人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分别予以保护,土地使用权部分价值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建设工程部分的价值由承包人优先受偿。
8、认真对待执行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执行异议通常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起的执行异议以及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认为其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而提起的执行异议,前者通常被称为执行行为异议,后者通常被称为执行标的异议。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执行案件特别要注意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执行标的的异议将会影响到被执行的财产能否被执行及债权清偿率。
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规范法院审理裁判执行异议案件,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执行效率等将起到积极作用,特别是对建工债权的执行和实现产生重大影响。
9、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相关刑事责任。
执行过程中,除对被执行人采取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外,如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执行法院依法可以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拘留外,同时被执行人的行为还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虚假诉讼罪等,执行法院可依法将被执行人涉嫌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足以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已提出过控告,但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依法提请检察院监督,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判令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02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对进一步打击建工债权执行领域老赖,促进解决建工债权执行难。我们为此专门撰写了《“两高一部”联合发布意见,助力解决建工债权执行难》一文,详细解读了拒执罪的相关规定及实务操作要点。
10、拓宽并采取执行程序外救济途径。
申请执行人除依法要求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清偿债务外,如发现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申请执行人作为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申请执行人作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被执行人与其他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以及董监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存在过错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混同的其他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以及要求董监高、实控人、控股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PART.0 3
三、关于建工债权执行工作的几点建议
建筑行业所涉建工债权清收和执行涉及标的额特别巨大,据初步统计,其数额应在十万亿以上,部分建筑企业涉及债权清收规模达百亿以上,当前建筑企业应高度重视建工债权清收和执行工作,为此我们建议:
1、建工债权清收和执行需要建筑企业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需要健全的债权清收和执行工作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保障。建筑企业建工债权所涉标的额大,债权随建筑工程分布在全国各地,同时债权清收和执行工作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建筑企业主要领导应高度重视债权清收和执行工作,建立健全债权清收和执行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将建工债权清收和执行工作统筹和提级到总部来管理,定能为债权清收和执行工作提供决策的科学性和决策效率。
2、建工债权清收和执行需要聘备专业的律师团队参与。建工债权清收和执行较之一般债权的清收和执行,专业性强,执行周期长,涉及主体多,这就需要既懂建工地产、又懂执行的专业律师团队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予以保障。建纬律师适时设立的债权清收和执行业务研究会集聚资深的建工房产律师和刑事律师,形成三大专业深度融合,同时建纬全国设有32家办公室的地域优势,定能为建工债权清收和执行形成最优解决方案。
3、建工债权清收和执行需要律企深度融合形成合力。建工债权清收和执行既要依法进行,亦需考虑相关政策导向,部分项目或案件所涉问题还涉及到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之争,涉及不同债权主体的利益平衡等,因此建工债权清收和执行既需要专业律师对执行方案的通盘谋划,也需要建筑企业相关管理人员的通力协作,帮助摸排相关财产线索,了解相关财产现状等。律企深度融合形成合力,定能推进债权清收和执行工作。
来源:建会投融荟CASC、建筑供应链金融
《中国司库建设高质量发展报告(2025)》发布,汇聚中央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大中型民营企业、银行及科技厂商的标杆案例,展现司库建设全生态创新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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