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娜菲莎律师
导语
营业执照被吊销,并非企业法人资格的“死亡证明”,在清算注销前,它仍能以自己的名义走进法庭。
很多企业负责人误以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企业就“死了”,不能再参与诉讼了。这是一种常见的误解。事实上,吊销营业执照只是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取消的仅仅是企业的经营资格。
而企业法人资格的消灭,必须经过依法清算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这一程序。在被注销登记前,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它仍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一、吊销VS注销:法律性质截然不同
在商业和法律语境中,“吊销”与“注销”绝不能混为一谈。
吊销营业执照(Revocation):
性质:行政处罚,是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企业(如虚假注册、超范围经营、无故停业、逃避年报等)的强制性惩戒措施。
后果:停止经营活动。公司经营资格被强制剥夺,但法人主体资格仍未消亡。
注销登记(Cancellation):
性质:是企业法人资格消灭的必经程序,是一种依申请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亦是企业退出市场的唯一合法途径。
后果:法人资格终止。只有经过清算并完成注销登记,企业法人才真正从法律上“死亡”。
核心区别:
吊销是“被动”的惩罚,而注销是“主动”的退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能继续从事市场经营活动,但其法律人格仍在,仍然能够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二、诉讼主体资格:最高法复函与司法解释一锤定音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还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一问题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曾存在争议,但现在已有明确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给甘肃、辽宁高院的复函(法经[2000]23号、24号函)中明确表示: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这一精神被后续司法解释吸收并固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这意味着,从被吊销到被注销这段“薛定谔”的时期,公司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三、实务操作:谁代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参与诉讼
那么,具体由谁来代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参与诉讼呢?
已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未成立清算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仍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其权利能力已经受到限制,即企业不能再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为最终的注销登记做好准备。
四、强制注销新规:三年不申请注销,登记机关可强制处理
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确立了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市场监管总局据此制定了《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将于2025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 适用条件:该办法规定,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强制注销其登记。
- 程序:强制注销程序启动前,登记机关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90日。
- 异议权: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
- 核心后果:即使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也不受影响。这意味着债权人仍然可以追究股东的责任。
五、风险提示:对企业与债权人的双重提醒
如果发现债务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仍然可以将其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如果企业被强制注销登记,债权人还可以在三年内申请恢复登记,或者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对于企业与股东而言:
吊销不是债务的“免死金牌”,注销更不是“金蝉脱壳”的计策。试图通过不清算直接注销来逃债,是徒劳的。反而可能让股东在出资范围内,甚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必须依法进行清算,如实申报债权债务情况。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可能会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对债权人而言:
如果发现债务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仍然可以将其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如果企业被强制注销登记,债权人还可以在三年内申请恢复登记,或者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六、案例点睛
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拖欠材料款被诉至法院,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公司股东未经清算就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企图逃避数百万元的债务。
执行法院最终裁定变更其股东为被执行人,成功执行到位全部欠款。这个案例清楚地表明:注销公司不是债务的"终结者",而可能成为追究股东责任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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娜菲莎·肖合来提
知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业务领域
-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公司争议解决、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执行与执行异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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