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网友咨询:
建工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是否可以任意解除合同?
禤宇杰律师解答:
实践中,发包人往往基于市场变化、资金压力、工程进度等原因考虑解除合同,但这一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分析。针对发包人是否可以任意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法律并未赋予发包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
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以及防止社会资源浪费的角度讲,应当尽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稳定性,工程施工合同不应适用任意解除权的规定。承包人准备施工、进场和退场都会带来高昂的成本。如果允许发包人随时解除合同,反而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与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制度的立法目的正好相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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禤宇杰律师补充: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禤宇杰律师
执业于广东商达(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建设工程施工法律事务律师、民商事纠纷事务律师,尤其专注于建工纠纷领域多年。擅长处理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工期延误索赔、工程质量纠纷、阴阳合同等复杂法律问题。其中处理过标的超7000万以上的建工案件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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