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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可以继承吗?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这是由人格权的本质特征决定的。人格权具有人身专属性的特征,只能为特定的权利人所享有,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人格权,尤其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因出生而当然发生,仅因死亡而当然消灭,因此是一项阔有权利。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是人格权与财产权的重要区别。所以,人格权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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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丰富执业经验、从事律师行业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人格权的不得继承性,也称人格权的不得转移性,是指权利主体生前享有的人格权在其死亡时不能够作为遗产转移给自己的继承人继承。人格权作为专属于特定主体的权利,其通常与权利主体相伴随。自然人出生以后就享有生命、身体、健康、姓名等人格权,一旦死亡则其生前所有享有的人格权也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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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自然人死亡时,其主体资格消灭,其人格权也随之消灭,其生前享有的人格权不能作为遗产转移给自己的继承人继承,人格权无法成为继承的对象。我国《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据此,能够被继承的只能是个人合法财产,而不能是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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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的是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不被他人侵害,而并非对人格权的继承。
人格利益并不是对人的身体的利益,而是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行为自由、安全以及精神自由等利益。无论是生物形态的利益还是社会形态的利益,大多体现为一定的精神利益,尤其是名誉、肖像、隐私、自由等利益,都是关系到行为与精神活动的自由和完整的利益,且以人的精神活动为核心构成,每个自然人个体的情感、精神因素又是完全不一样的。因此,体现精神利益、精神特征的人格权无法发生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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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死后,其生前的人格要素并未随之全部消灭。身体(遗体)、姓名、肖像、声音、个人信息资料等仍然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即所谓人格要素的遗存。人格要素的遗存之所以存在,有两方面考虑:一是为了维护公序良俗,其遗体如何安葬,其姓名能否继续作为商标使用等问题难以解决。权利人死亡后,具有财产内容的人格利益可以被继承。二是与民事主体相关的一些专属性权利虽不能转让,但可以发生继承。如人寿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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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推荐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离婚继承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纠纷、再审申诉、公司法务等各类法律事务,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业、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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