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浙江江山源泉气体有限公司将存兑汇票作为货款预付给衢州中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重审一审开庭时,被告将该承兑汇票递交给法院,而法院未对该承兑汇票质证就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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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预付衢州中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兑汇票
事情起因缘于两家公司买卖交易纠纷引起。从2019年2月起,浙江江山源泉气体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江山顺风气体有限公司)向衢州中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中园能源)购买产品,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随行就市交易。2022年1月,双方因买卖交易纠纷对簿公堂。衢州中园能源起诉浙江江山源泉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泉气体公司),称其拖欠货款146889元,并提交增值税发票等证据。
2023年12月15日,该案开庭审理。2024年2月29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告判决。2024年3月21日,源泉气体公司不服衢江区法院(2023)浙0803民初3292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024年6月25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8民终3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
2024年11月15日,源泉气体公司向法院申请,要求对2019年至2023年期间与衢州中园能源所交付货物价值与货款支付总额差额进行审计。法院依法准许并委托审计机构进行核查,确认2019年至2023年双方交易26笔,货物总价146889元。
2024年7月16日,衢江区法院再启动重审程序,分别于2025年7月17日和202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法院确认,衢州中园能源与源泉气体公司的交易经司法鉴定确认共26笔,货物价值146899 元,与衢州中园能源诉请的146889 元一致。2025年9月30日,衢江区法院判决被告源泉气体公司支付原告衢州中园能源货款136889元。
源泉气体公司认为,2020年10月21日,我司将一张面额为121523元的存兑汇票,作为货款预付给衢州中园能源,余下货款早已结清。在重审一审开庭时,已将该承兑汇票递交给法院,而法院未对该存兑汇票等进行质证核实,判决我司支付136889元货款,没有依据。
据源泉气体公司提供的承兑汇票显示,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131634100001120200724686794113,金额121523元,于2020年10月21日预付给衢州中园能源。近日,源泉气体公司已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二审上诉状,请求依法判决。(董小艳)
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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