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失信,矛盾横生
解约之后,账目未清
房子迟迟没腾退
损失主张能“滚雪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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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欠租导致合同解除
房屋占用费成新争议
2023年3月,房东小张把房子出租给了甲公司,租期两年,约定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若逾期不交,房东可以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租客还需按日支付滞纳金。然而,甲公司支付首期租金后再未履约。多次催缴无果,小张于2024年4月16日发出“最后通牒”,要求甲公司在4月18日前付清欠租和滞纳金,逾期则立即解除合同,4月20日前必须腾空房子。结果甲公司仍未付款。
之后,小张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主张解除合同,追讨甲公司欠付租金,还索要4月至10月共6个月的房屋占用费,理由是甲公司一直没有搬走房内物品,一直到10月新租户入住,小张才清扫了甲公司的物品。甲公司不同意支付房屋占用费,反驳称没能及时搬走屋内物品,是因为小张4月初就拿走了房门钥匙。
法院:占用费于法有据
但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延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小张向甲公司发送的解除通知明确“4月18日前未付清欠租及滞纳金,则合同立即解除”。甲公司仍未履行,系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债务。因此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4年4月18日解除。合同解除后,甲公司未及时腾退屋内物品、办理房屋交接,仍然形成了对房屋的占用,因此小张主张房屋占用费于法有据。
房东小张作为守约方,有权主张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用费,但这并不意味着占用费的计算时间可以无限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因此,小张虽为合同守约方,仍然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减损义务。
本案中,小张在4月已向甲公司发送合同解除通知,且已收回房屋钥匙,但在接下来的六个多月内未采取任何明显的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故未尽到减损义务。若出租人长期不收回租赁房屋并主张高额占用费,对其未履行减损义务所致的损失,应不予支持。最后,综合考虑双方的沟通情况及案涉房屋情况,法院酌情支持甲公司给付小张3个月租金作为占有使用费。
法官:权利保护并非“无限兜底”
守约方也有减损义务
房东需注意,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充分了解承租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如房屋租赁合同因对方违约解除,应及时与租客沟通收回房屋,避免扩大损失,不能放任房屋长期被占,“坐等”高额房屋占用费。
租客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妥善使用租赁房屋。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履约,应及时与出租人沟通协商,寻求合理解决方案,切勿“失联”或消极应对,避免因违约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租赁双方的规则意识。无论房东还是租客,都要规范自身行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毕竟,守约方的权利保护,从来都不是“无限兜底”。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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