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博阅(广州)企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高沃知识产权对“赣州瀚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64151360号“LIVEBOX”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2、通过列举申请人打造的“livebox”箱包品牌,入驻了得物、抖音、京东、天猫、唯品会、有赞等电商平台,并邀请了抖音达人张轻轻、明星李晨以及大漠叔叔等明星红人在直播间销售“livebox”品牌产品。其用过硬产品力圈粉坚守优质的产品质量在全网拥有800W+的品牌声浪;潮流箱包品牌类目天猫综合排行前三;得物箱包头部品牌;全网品牌话题热度800W+,用户互动量300W+。以此来论证“LIVEBOX”品牌在背包行业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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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材料汇总目录:
3、通过多维度阐述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6类第2603群组商品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申请注册在第18类、第25类的商品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方面存在一致性。商品之间具有较大关联性,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由同一市场主体提供。
第一,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标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26类“皮带扣”商品与引证商标1核定使用的18类“皮带(服饰用)”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第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26类“扣子(服装配件),拉链”商品为引证商标1指定使用25类“针织服装,风衣;服装”商品的连接件。
第三,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26类“包用带扣,包用拉链”与引证商标2指定使用的18类“书包,帆布背包”等均为箱包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皮带扣”与引证商标3指定使用的“皮制系带”原料相同,两者为皮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知局裁定
关于第69845971号“LIVEBOX”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LIVEBOX”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主要识别文字“LIVEBOX”字母构成相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皮带扣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揿扣(按扣和揿钮)、纽扣、拉链、服装扣、扣子(服装配件)、尼龙搭扣、包用拉链、带扣、包用带扣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背包、皮制系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材料等方面具有共通性,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商标在背包等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办案心得
“livebox”是博阅(广州)企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打造的国内原创潮牌包包品牌。对于潮牌而言,设计以及品牌为其价值核心,独特的设计、logo、图案是其生命的源泉。原创设计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资金和创意成本,而品牌的抄袭和山寨会导致市场同质化,使原创品牌的独特性被稀释。当假货以低价充斥市场,正品的市场份额和利润会受到严重侵蚀,最终危及品牌的生存。维权是对这些投入的必要保障,确保品牌能够通过正品销售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以支撑持续的设计创新和品牌发展。
坚决维权能向市场发出强烈信号,提高侵权者的法律成本和道德成本,震慑潜在的抄袭行为,为所有认真做原创的品牌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每一次成功的维权,都是在为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扫除障碍,其意义远超出个案本身。我们坚信,法律不仅是武器,更是守护创意之火的盾牌。
代理律师:崔成林 商标代理人:刘芳
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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