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8日,蓬江区市场监管局统筹专项力量,深入区内核心街区、重点路段开展集中检查执法,要求各类主体依法履行保持经营场所内外清洁卫生、清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等防控主体责任,对防疫不力、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临街商户,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立案查处,本次行动共立案查处207宗,接下来,该局将开展“回头看”加强跟踪管理。
案例与警示一
白沙街道潮江路花鸟街绿植商户林立,植物类型多样且存量庞大。个别绿植商户疫情防控意识薄弱,对店内摆卖的水培绿植疏于管理,未严格落实换水清根要求,导致水体滞留浑浊、根系残留物堆积,存在蚊媒孳生、疫情传播的风险隐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潮江路有上述情况的3家绿植商户立案查处。截至目前,双节期间累计查处绿植商户案件7宗(环市街道1宗,白沙街道6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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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警示二
棠下镇三堡工业区周边餐饮业态密集而点位分散,部分餐饮店“四防”设施(防蚊、防蝇、防鼠、防蟑螂)配置不全,食物残渣等厨余垃圾清理清运不及时,容易形成卫生死角,存在蚊媒孳生、疫情传播的风险隐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工业区周边有上述情况的9家餐饮店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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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警示三
环市街道育德市场周边小餐饮、小商铺集聚。因普遍经营规模偏小、管理能力有限,部分主体基孔肯雅热疫情防控措施执行松散,未定期检查排水口、垃圾桶等区域,导致积水、垃圾堆积,存在蚊媒孳生风险;个别小餐饮存在防蚊纱网破损或缺失等问题,防蚊阻隔作用失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育德市场周边有上述情况的8家主体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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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花卉市场、公园、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设施设备,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病媒生物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
五、违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花卉市场、公园、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和设施,未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未配备相应设施设备,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病媒生物密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 | 蓬江发布编辑部
来源 | 区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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