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民爆料,湖南某地居民小区,有人拿新房养鸡,搞得整个楼道气味熏天,该行为是否涉嫌违规?业主对房屋的使用权都有哪些边界?
这事儿听着离谱,但真不是段子,业主拿新房养鸡,搞得整栋楼跟农村大集似的,臭气熏天,你说违不违规?那必须违规,而且是踩着法律红线跳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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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买来是住人的,不是搞养殖实验的,哪怕产权证上写的是你的名字,这使用权也不是你想咋用就咋用。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明明白白写着,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得有个前提——“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你这一开窗就是鸡屎味儿,邻居们连饭都吃不下,这算不算损害?那还用问吗?更别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里也提了,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除非当地有特别规定——可你见过哪个城市核心地段允许小区里养鸡的?北京上海深圳,哪个不是明令禁止?这事儿搁哪儿都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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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栋楼几十户人,大家花钱买房图的是啥?不就是图个干净、安静、体面的生活环境吗?你倒好,把住宅改造成养殖场,把公共空间当自家后院,这算盘打得挺响。
物业管不管?当然得管,可问题是,很多物业前期劝阻无效,又没有执法权,最后只能拖着耗着。其实按《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甚至可以起诉。
也就是说,真要较真,其他业主完全能联合起来告你。
但现实是,谁愿意为几只鸡打官司?耗时耗力还伤邻里和气。可你不处理,问题就在这儿发酵,今天你养鸡,明天他养狗,后天搞个鸽子棚,整个小区秩序不就乱套了?这背后反映的,其实是现代城市居住文明和个体任性之间的拉扯——我们到底该用什么尺度来界定“我的房子我做主”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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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房屋使用权从来就不是无限权利。你买的房子,地面以上是你的,可土地是国家的,70年使用权到期后还得续,这事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早有说明。
你住的那套房子,从结构承重到用途性质,全都受规划管制。比如你买的商品房,土地用途是“城镇住宅用地”,那就只能住人,不能开厂、不能办养殖场、更不能当仓库。
你想改商用?行,先去规划部门报批,消防、环保、邻里同意书都得齐了才行。否则就是违建,轻则罚款,重则强拆。这就像你买了辆车,可不能随便改造成房车还天天停马路上做饭,道理一样。房子不是法外之地,产权证不是“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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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深层的问题是,很多人对“私有财产”的理解有偏差。
觉得“我花钱买的,我想干啥就干啥”,可法律上的私权从来都是相对的。你住高层,电梯、楼道、外墙、管道,哪样不是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说,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反过来说,你也得承担共同维护的义务。
你养鸡,鸡粪滋生蚊虫,异味影响通风,甚至可能传播疾病,这已经不是“个人自由”了,这是把私人成本转嫁给全体业主。
我记得有个案例,某小区业主在阳台养了十几只鸡,邻居检测出空气中氨浓度超标三倍,最后法院判其立即清除并赔偿精神损失。这不是小题大做,而是居住权的底线问题。
再说回养鸡这件事,它表面上是个生活琐事,实则暴露了城市治理的缝隙。
有些业主钻空子,觉得“法不责众”“没人管得了”,于是阳台种菜、楼顶搭棚、地下室群租,乱象频出。
而物业是没有执法权的,只能劝说,导致问题积重难返。这需要更清晰的规则指引,也需要业主自治意识的觉醒。
房子是容器,装的不只是家具和人,还有规则与共识。当一个人把住宅变成鸡舍,他动摇的不仅是邻里关系,更是整个社区的生活契约。
我们买得起房,但能不能住得体面,还得看大家守不守规矩。你以为你在享受自由,其实你正在透支别人的容忍。这事儿,真不该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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