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桂林农村,很多人喜欢抓蛇酿酒,但一不小心就可能违法!而且,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广西全区禁猎期,全域禁猎。违反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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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晚,临桂分局生态环境保护大队接到举报称,在临桂区两江镇某村附近山场,有人频繁在夜间携带工具进山,疑似捕捉野生动物。
接到线索后,生态环境保护大队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民警通过调取周边监控、走访村民,迅速锁定了嫌疑人潘某。根据掌握的情况,潘某近期多次深夜骑电动车携带捕蛇网、手电筒等工具,前往村后山的竹林、石缝间捕捉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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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凌晨,抓捕行动按计划实施。1时许,民警成功将手提捕蛇网、强光手电,正准备前往下一个捕蛇点的潘某抓获。现场查获两条活体眼镜蛇、一张捕蛇网、一把强光手电筒及数个编织袋。经初查,两条眼镜蛇均为成年个体,体长约1.2米,身体状况良好。
面对确凿的证据,潘某对其非法捕捉野生动物的事实供认不讳。潘某交代,他长期在外地打工,近期因身体原因回到老家休养。赋闲在家期间,他听人说野生蛇类在市场上能卖个好价钱,便动了歪念。于是,他网购了捕蛇网等工具,利用夜间进山捕捉蛇类,打算卖给餐馆或野生动物贩子牟利。
经林业部门鉴定,涉案的两条蛇均为眼镜蛇科眼镜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物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严格保护。
目前,潘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涉案的两条眼镜蛇已移交林业部门,将在合适的时机放归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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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规定,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定为禁猎期,全域禁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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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生命,拒绝野味!
(来源:临桂警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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