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25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环境执法”专栏发布的“沧新环罚〔20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沧州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东华锦园项目建设单位,该项目分为三个标段建设,施工面积共约4万1千平方米,已完成施工面积约1万6千平方米,剩余施工面积约为2万5千平方米。该项目属于沧州市重点扬尘污染源,按照《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建筑施工监测点位设置要求,施工占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施工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000平方米,监测点数量为大于等于4个。目前项目现场已安装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2套共2个点位,检测点数少于4个,存在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30条第二款“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依法向社会如实公开扬尘污染物排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线监测设备应当正常运行,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规定。
9月22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3条第一项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5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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