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声明:内容取材于网络
“一朝被蛇咬,我以后十年不敢做好事。”
最近湖南桃源尹先生的遭遇,让不少人看完心里堵得慌。
9月中旬他带儿子去医院看病,路上见一位推自行车的老人摔倒,没多想就上前扶了一把,哪成想这一扶竟扶出了十几天的噩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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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摔倒时自行车蹭到了他的电动车,家属赶来后不分青红皂白,一口咬定是他撞的人。
不仅要求做痕迹比对当证据,还放出话来:不承认就走法律程序,说他无证驾驶加肇事逃逸,既要赔钱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开口就要3万。
尹先生说自己那段时间精神恍惚,明明是好心帮忙,反倒成了“肇事者”。
为了证明自己没撞人,他连着十几天到处找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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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周边的监控要么拍不到现场,要么角度不对,直到最后才在一个特别隐蔽的角落找到能还原真相的画面,清清楚楚显示两车根本没接触。
可真相大白后,对方看完监控就扔了句“对不起”,转身就走,连句像样的解释都没有。
尹先生事后说,以后再也不敢随便做好事了,这话听着就让人心寒。
随着这事在网上发酵,央广网和中新网两大官媒双双置评,且核心意思基本相同:讹人者不能就这么算了,得有实质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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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数据显示,2017到2022年的扶老人纠纷案里,近八成扶人者最后能证明清白,但平均得花23天自证,维权成本少则三千多则五千。
其实尹先生的遭遇不是个例,今年2月山东临沂的王先生也碰到过类似的事,扶了摔倒的老人,结果被家属诬陷,最后也是对方口头道歉就完事了。
郑州有个超市老板,就因为扶老人被讹,店铺停业半个月专门去追责,里外里损失不少。
反观讹人者呢?大多就一句道歉,很少有真的受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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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这是道德问题,可仔细想想,这早超出道德范畴了,明明是法律层面的事。
《民法典》里早就有“好人条款”,说自愿救人时不小心造成伤害,不用承担责任,可真到了实际情况里,还是得好人自己去证明清白。
杭州做得就比较好,地方条例里明确,被诬告的救助者能全额追偿花费,而且得由被救方拿出证据证明是救助者撞的人,不用好人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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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讹人者敢这么嚣张?关键还是违法成本太低。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说了,其实法律早有规定,讹人者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赔对方的误工费、精神损失和维权花费;
要是有索赔加威胁的情节,还可能被治安拘留罚款;
严重的甚至能算敲诈勒索或者诬告陷害,要负刑事责任。
像尹先生碰到的索赔3万还威胁追究刑责的情况,就算没拿到钱,也够得上立案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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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问题在于,这些法律条款常常落不了地。
律师说,很多受害者觉得维权太麻烦,耗不起时间精力,就放弃追责了,反倒让讹人者有恃无恐。
这时候就特别需要公安机关主动介入,而不是等受害者自己找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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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城去年就有个正面例子,十七岁的小孟扶了醉酒摔倒的老人,结果被老人诬陷撞人,还挨了五个巴掌。
但当地民警接到报警后,没等小孟自己找证据,主动调取了周边监控,很快就查清是老人自己摔倒的。
最后老人因为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九日,罚款200元。
要是每个地方的公安都能这么主动,哪还有那么多“好人受委屈”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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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大家出门,看到老人摔倒第一反应不是扶,而是先看有没有监控,有没有路人能作证,甚至得先拍个视频留证据才敢上前。
不是人心变冷漠了,是好人被伤怕了。
法律里的“保护屏障”明明有,可要是没人主动去用,没人帮着好人撑腰,再完善的条款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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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律师建议,公安机关碰到这类纠纷,别轻易当成民事纠纷不管,得主动去固定证据、查清事实。
要是能像杭州那样,在全国推广“举证倒置”,让被救方拿证据,而不是好人自证清白,就能省不少事。
北京现在也在试点“诬告反坐”,讹人者得赔调查费用,这都是好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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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先生找到的监控是幸运的,可要是没找到呢?他是不是就得背着“肇事者”的黑锅,甚至真的被追究责任?想想都让人后怕。
现在路边的监控越来越多,但总有照不到的角落,真到了那种时候,能靠的不就是公安机关主动站出来查清真相吗?
要是下次再碰到有人倒在路边,周围连个监控都没有,咱们还敢不敢伸手?就算想扶,又该怎么保护自己?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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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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