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成员是否应该按月领取工资,近年来已成为许多小区业主讨论的焦点。昨天和我一位朋友聊天,他居住的南京桥北某小区在更换物业公司的同时,同时将“是否向业委会成员发放津贴”列入业主大会议题,引来业主群里一片反对声。
业委会成员是否领取报酬,本质上并不是是非题,而是一道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选择题。翻了下相关规定,比如《〈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表决,向业委会成员按月发放津贴,但总额不得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然而现实中,不少小区不仅是业委会兼职成员领补贴,还要给监事会、业委会专职人员发,大部分小区的津贴标准却远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有的委员每月领取三、四千元,甚至出现过业委会主任月领8000元的情况。支持者认为,业委会工作复杂、耗时耗力,尤其在一些规模大、矛盾多的小区,委员需投入大量时间协调物业、法律等事务,适当的提高补贴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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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有人提出,业委会的本质是公益服务,一旦发放薪酬,吸引那些动机不纯者进入,反而会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更务实的做法或许是区分“津贴”与“工资”的性质。“工资”一般指基于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报酬,而业委会工作并不构成典型劳动关系。因此,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并未出现“工资”一词,深圳等地方法规则使用了“津贴”这一表述,更强调对委员额外付出的一种补偿,而非职业性收入。
现实中,有不少小区业委会成员选择分文不取。例如江宁的翠屏东南小区业委会被誉为“博导业委会”,其成员包括退休高工、教授、企业高管等,他们一致拒绝领取津贴。业委会主任认为:“不是不差钱,而是不差这些钱。拿了钱,说话做事反倒容易被人质疑。”这类业委会成员通常具备“四有”特征:有闲暇时间、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有专业能力、有公德心。他们不依赖津贴,也避免了被物业服务企业侵蚀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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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并不是领取津贴的一定是居心不良的业委会人,关键是如何在制度上设计津贴机制。在我看来,最合适的时机是在首次业主大会制定议事规则时明确相关条款。筹备组可提前拟定津贴标准、发放条件与上限,提交业主大会表决。这样做既透明公正,也能从源头上杜绝投机行为。此外,业委会可聘请专职或兼职秘书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这类专业岗位领取薪酬则无可厚非。
深层次的来看,“业委会是否领薪”不仅是财务问题,更反映出业主对小区事务的关注程度和自治能力的高低。真正关键的是,业主是否清楚自身权利、是否愿意理性参与集体决策。古人云:“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与其等待主管部门“一刀切”式规范,不如推动业主依法自治,根据小区实际情况作出最符合共同利益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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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发不发津贴、发多少,最终都应由业主大会决定。无论结果如何,只要过程民主、程序合法,就是小区走向成熟自治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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