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认罪时律师千呼万唤不能第一时间到场,而认罪时却立刻安排值班律师到场助兴?
这就是制度设计是以无罪推定为价值导向,还是倾向于有罪推定的试金石。
很可惜,目前的制度设计暴露无遗,显示了对有罪推定的特殊偏好,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的悲剧。
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类似于死刑执行临场的法医,不是救死扶伤,而是决定是否补针补枪,失去了律师固有的价值定位,包括“占坑律师”也大体发挥着类似的作用。
因此,值班律师只在认罪认罪时为检察官站一下场子,实际上发挥着“二检察官”的作用,是与律师本职工作相冲突的,这是不好的制度设计。
故此,我再次建议取消值班律师制度,坚定地毫不犹豫地推动律师在场权,这才是正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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