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行政复议法》在修订中充分体现了行政法治的时代精神,对目前存在的人工智能及大数据相关问题做了客观而具体的回应,在诸多方面对行政复议数智化的问题做了规定,这也使得近一两年来数智化得以在行政复议实践中普遍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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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新《行政复议法》构型数据空间
作者 |上海财经大学 徐键/教授 刘士德/博士生
图片 |网络
新《行政复议法》在修订中充分体现了行政法治的时代精神,对目前存在的人工智能及大数据相关问题做了客观而具体的回应,在诸多方面对行政复议数智化的问题做了规定,这也使得近一两年来数智化得以在行政复议实践中普遍运用。例如,由司法部颁布的《行政复议工作白皮书(2024)》就明确指出复议机关应尽可能开通行政复议的线上复议,使行政复议能够做到线上与线下的有机结合。那么,新《行政复议法》在制度构型中,究竟在哪些方面体现了行政复议的数据运用?笔者拟从下列方面进行解读。
行政复议原则中的数据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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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复议法》在总则部分较为全面地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原则、行政复议遵循合法性的原则、行政复议坚持工作公开的原则、行政复议坚持高效便民的原则、行政复议为民原则、行政复议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等。这些原则秉持了传统的《行政复议法》的原则,并在这一基础上有所充实和强化,例如为民原则就是一个新的原则。新《行政复议法》新原则的确立不仅仅体现在一两个原则上,而是一种系统性扩展,例如第8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该条规定非常明确地指出在新的历史时代下,行政复议要尽可能运用信息化技术进行信息化建设,这实质上确立了行政复议走数据化的进路,同时也自然而然地成为了行政复议新的法治原则。同时新《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款规定:“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该条规定实质上也包容了行政复议坚持数智化及其治理的法治原则。因为在数字时代下,复议制度以及复议人员只有实现了专业化和职业化,才能够精准地应对数据时代的公共治理。新《行政复议法》原则中的数据空间及其规定不是一个抽象概念,它对新《行政复议法》的后续内容能够起到统领作用,尤其作为一项法治原则,对行政复议机关和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公职人员都有相应的规范力。《行政复议工作白皮书(2024)》就明确指出:“各地通过在基层乡镇、街道司法所、法院立案大厅设置复议受理点,全面启动在线复议、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等方式,方便群众申请和参加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原则部分构型数据空间是新《行政复议法》在立法技术上的一大突破,它使得行政复议在原则的确立上就已经与人工智能、大数据做了有机结合。
行政复议受理中的数据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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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受理是行政复议的程序之一,它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居于首要环节,依照行政复议程序机制,受理和申请相互衔接、互为前提和条件。也就是说,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为才有受理机关的受理行为。在新《行政复议法》中,行政相对人的身份转化为申请人,行政机关则转化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为案件受理方,这实际上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三角关系。行政复议机关的受理,在形式上和表层上与被申请人没有太大关系,但在具体的行政复议操作中,则常常是诸种关系的互动和博弈。传统行政复议中申请和受理仅仅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而新《行政复议法》在第22条第2款规定:“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该规定在行政复议的受理程序中增加了一个新的受理方式,同时也是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方式,那就是互联网的渠道。该渠道是数字化受理程序的具体运用,行政复议后续程序的进行必须以受理程序为前提条件。换言之,没有前端的受理程序就没有后续的审理和执行程序。数字化在受理程序中的引入、在受理程序中的确立使整个行政复议程序越来越完善,因为在数字化引入后,从理论上讲行政复议受理的比率必然会有所提升,这便使得行政复议的程序体系更加生动和具体。还应指出,新《行政复议法》在第1条就明确规定,行政复议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在行政复议受理中,是否方便当事人就能够很好地佐证新《行政复议法》在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权益保护中的效果。通过互联网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使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更加方便,节省了申请人的时间成本和其他成本,所以我们认为行政复议受理中数据空间的拓展使复议为民、复议便民融入到具体的程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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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中的数据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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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在新《行政复议法》中单章作了规定,新《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复议的决定概括为若干具体类型,如变更决定、撤销决定、维持决定等。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有一个较为复杂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新《行政复议法》将审理程序构造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两个相互连接的程序体系。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适用一般程序,而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则适用简易程序。新《行政复议法》还在程序体系中做了一般性规定,通过一般规定,将审理程序规范化、将审理程序相关原则和规则具体化。无论在审理部分还是在作出决定的部分,新《行政复议法》都留下了较大的数据空间,如第49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该条规定将互联网和其他数字化的手段运用到普通程序之中,使普通程序有了明显的数字技术。第52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开展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制定。”该条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数字化的问题,但提到了行政复议中所涉及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问题,涉及到疑难和复杂的问题,而对于这些问题行政复议机关需要通过专家咨询的方式作出复议决定,这实际上也是数字化和智能化的体现。
行政复议证据中的数据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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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证据是一张王牌,任何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成立都依赖于充分确凿的证据,在法律谚语中就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之说。行政复议是一种化解纠纷的制度,它牵扯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中的争议,甚至牵扯到私权和公权的争议及其分配。针对行政复议的这一本质特征,新《行政复议法》专节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证据问题。笔者注意到,在证据类型中增加了“电子数据”这一新的数据类型,它作为一种新的数据类型,是数字化在证据体系中的客观存在,使行政复议中的证据体系发生了一个飞跃。我们知道,电子数据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外延,例如云计算、物联网、数据平台、元宇宙等,都是电子数据的内容构成。由此可见,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证据在新《行政复议法》中被认可,使得在行政复议的程序运作中,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越来越智能、越来越精准、越来越能够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节奏。新《行政复议法》第47条规定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作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这实际上赋予了申请人、第三人和委托代理人查阅被申请人有关数字证据的权利。由此可见,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在行政复议中的运用牵一发而动全身,它既充实了行政复议的体系,又使得行政复议的运作更加畅通。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962期第3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潘 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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