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莱德律师事务所科普因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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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诈骗罪和因合同引发经济纠纷的定义及特征
合同诈骗罪与因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是经济案件中常见的两种类型。这两个行为都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并且均表现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利益冲突。
(一)合同诈骗罪及其构成要件
1.定义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经济合同为掩护,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有许多种,如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被害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再如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后逃匿等。
2.构成要件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要件主要有: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具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骗取的财物数额达到了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二)经济合同纠纷及其特征
1.定义
经济合同纠纷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基于某种原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对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简单来说就是由于客观情况的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认定为是合同经济纠纷。
2.特征
因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有四个特性,分别是:主体的特定性;内容的多样性;客体的单一性;性质为民事纠纷。主体的特定性是指该纠纷多以发生在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之间为主,纠纷主体涉及范围具有特定性。内容的多样性则是指合同中产生纠纷的内容和原因多种多样,并没有特别的有所指。客体的单一性指因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受控于民事法律。民事纠纷是需要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民事方式来解决的。
2合同诈骗罪与因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与因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虽然本质上大相径庭,但表现出来却十分相似,必须要仔细、深入分析,掌握全面、全部的背景材料,准确地与定义相对应,才能够准确分辨出到底哪个是合同诈骗,哪个是因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
(一)是否有实际能力或担保来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行为人是否能够有实际能力继续履行合同是判断是否是合同诈骗罪的基础前提。一般情况下,产生合同经济纠纷的行为人并不是故意不履行合同,而是由于客观条件发生改变后,无力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造成违约。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是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但却为了能够获得利益而与他人签订超出其承受能力的合同,其主观意愿和根本目的都是为了能够骗取对方的财物。此外,部分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虽然有实际能力可以履行合同,但由于其签订合同的初心并不是为了履行合同,而是为了能够获得对方的信任以骗取其财物,这种情况也属于合同诈骗。
(二)是否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这一主观心态的过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通常不会直接承认自己存在诈骗的故意,所以不能仅仅依据嫌疑人的供述来判定,会根据案件整体情况综合分析。
1.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2.是否能够切实履行合同内容
3.违约后行为人是否能够端正态度
4.在处置款项、货物过程中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为积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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