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网友咨询:
建设工程领域的“实际施工人”如何界定?
周婧律师解答:
“实际施工人”字面意思理解应当指“实际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法人、自然人”。实际施工人就是在违法情形中实际完成了施工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1)转包合同的承包人;(2)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3)缺乏相应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制度设计的初衷旨在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实际完成了施工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要判断某一主体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严格审查“实际施工人”是否与发包人全面实际的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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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婧律师补充:
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在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情形下,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周婧律师
广东越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带领团队办理千余起民商事诉讼案件,善于把握诉讼案件核心争议点,尤为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案件。具有匠心精神,追求把每一个案件做到极致,赢得了每一位客户的高度赞誉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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