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背景
“外嫁女”征地补偿纠纷是农村土地权益保护中的典型问题。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明确禁止性别歧视,但实践中仍存在以“村规民约”或“传统习俗”为由剥夺外嫁女补偿资格的现象。本文结合法律规范与广东司法案例,梳理常见限制情形并提出相应维权措施。
二、法律依据与核心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5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土地管理法》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
三、限制外嫁女征地补偿资格的三大常见情形
情形(一):村委会以“外嫁女户籍应迁至夫家”为由拒绝征地补偿,即使其户籍仍登记在原村。
● 典型案例:(2024)粤0118民初12575号(陈某诉广州市增城区某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明确原告具有某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福利待遇,且原告的户籍登记在被告处,其户口并未因与案外人缔结婚姻关系而迁出,故被告不能因原告外嫁而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对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所享有的分配权。现被告在未有法定理由前提下,不向原告发放本应发放的征地补偿款20000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征地补偿款2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情形(二):户籍迁出,夫家无家庭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村委会以“户口性质为非农业家庭户口”为由拒绝征地补偿。
● 典型案例:(2018)粤14民终1050号(杨某1诉杨某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法官认为:上诉人杨某1虽出嫁后户口迁出并转为非农业家庭户口,但其是寄籍在黄留村,其丈夫家没有家庭承包经营农村土地,亦没有证据证明杨某1已获得了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故不宜认定杨某1丧失其在娘家的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益。杨某1应参与涉案自留山的土地补偿费及承包款分配。
情形(三):村规民约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限制向外嫁女分配征地补偿。
● (2020)粤民申2590号(邹某诉惠东县某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法官认为:本案中,沙浦村民小组作出的《某镇下太平村小组关于中广核太平岭核电站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第二条规定外嫁女不能享有补偿款分配的权利,与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实质上剥夺了外嫁女的经济权利。邹某系沙埔村民小组的村民,且惠东县某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邹某属于沙埔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审判决认定沙埔村民小组依法应将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给邹某,处理并无不当。沙浦村民小组主张邹某未居住生活在该村且没有承包地而不应享有分配征地补偿款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外嫁女维权四大措施
(一)司法救济路径选择
1、民事诉讼: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起诉村委会(案由: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2、行政诉讼:若行政机关对违法村规民约未履行监督职责,可起诉乡镇政府行政不作为。
(二)关键证据收集清单
需要准备的诉讼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户籍证明:户口簿原件(显示未迁出或迁出时间);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明;水电费、燃气费缴纳记录(连续6个月以上);义务履行证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凭证;集体公益劳动签到表;村集体文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村规民约、分红方案、会议记录等。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1、向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投诉,要求责令村集体改正违法村规。
2、行政调解:向乡镇政府、妇联申请介入调解,督促村集体改正;
3、检察监督:依据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7条,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或提出检察建议。
五、结语
外嫁女征地补偿纠纷的解决,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观念革新的过程。尽管维权之路充满挑战,但通过精准锁定“户籍+居住+义务”三大核心要件,并善用司法、行政、检察监督等多重手段,外嫁女仍可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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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妮
知恒东莞 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
知恒东莞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
知恒东莞 土地与建筑法律事务部主任
业务领域:
土地与建筑交易、征地补偿、政府拆迁、重大疑难经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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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仪
知恒东莞 专职律师
知恒东莞 医药法律事务部核心成员
专业方向:
建设工程、公司股权、人身侵权等民商事案件诉讼、刑事、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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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燕璇
知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法学学士
工作语言:中文、英语
专业领域:
民商事案件、民商事仲裁、企业法律顾问
工作内容:
主要协助办理医疗纠纷、土地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刑事诉讼案件以及服务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审查等非诉法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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