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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图片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最近看到一个中国象棋界的法治新闻。
2025年9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中国职业象棋反腐第一案”,六名中国象棋特级大师被判刑,“象棋第一人”王天一当庭认罪认罚。
此案被起诉的对象,包括了王天一、赵鑫鑫、洪智、徐超、谢靖、王跃飞等6名中国象棋特级大师,两项罪由分别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王天一的量刑建议为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罪并罚,共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对赵鑫鑫两罪并罚,共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并处罚金。
作为一名LSP,下面来聊一下这起案件。
先说一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我国《刑法》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上述两罪名的追诉标准都非常低,三万元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两项罪名是对合犯,有人犯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就必然有人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而且从公开的报道来看,至少王天一、赵鑫鑫两人是既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也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也就是在比赛中既收别人的钱,也给别人送钱。
中国象棋界的怪事总是层出不穷,职业象棋界有贿买贿卖作弊,业余象棋界还有涉嫌用肛门作弊。
2023年12月18日, 河南棋手颜成龙在“2023年全国象棋民间棋王争霸赛”中获得冠军。
在颜成龙 退房后,酒店工作人员发现浴缸里非常浑浊,疑似有排泄物。便有媒体猜测,颜成龙在比赛时使用“肛珠”作弊,需要在浴缸里把“肛珠”排出来并清洗。
所谓“肛珠”作弊,就是棋手通过往肛门塞入可收发信息的智能肛珠来作弊。棋手看过棋局后通过括约肌有节奏地张弛收缩把信息传达给珠子,珠子内设的超级电脑分析棋局后,以震动的高低频刺激棋手的直肠神经,以此指导棋手如何走下一步棋。
中国象棋协会于2023年12月25日在官网发布《关于对注册运动员颜某某不当行为调查处理的情况通报》,宣布剥夺颜成龙冠军头衔。
通报称,颜某某于12月17日晚与他人在房间饮酒,其本人于18日在房间浴缸内排泄,破坏了酒店公物、违背了公序良俗,对赛事和象棋项目造成了负面影响,性质非常恶劣。
中国象棋协会决定,收回颜某某在2023年全国象棋民间棋王争霸赛中的全部奖项、奖励称号,不予发放奖金;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取消颜某某参加象棋赛事相关资格。
2024年12月25日, 一年之期已到,颜成龙重出江湖。
2025年1月1日,颜成龙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邮寄民事起诉状。其诉讼请求包括:中国象棋协会立即停止刊发对其名誉权侵害的相关报道或言论;在相应的报刊、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十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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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这位前业余象棋冠军的诉状,我们可以看出:
1、颜先生断然否认自己使用“肛珠”在比赛中作弊,只是承认因为吃坏了肚子,遂在酒店浴缸内排泄。
2、颜先生认为,所谓“肛珠”作弊的传闻,都是中国象棋协会所为。其诉状中指出: “引发负面舆情,对赛事和象棋项目造成了负面影响的,恰恰是中国象棋协会有关工作人员和相关负责人……被告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其应对原告精神上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目前来看,好像这起味道浓郁的案件的结果还没有公布。
我还蛮期待这起案件的审判结果的。
好像扯远了,作为一个严肃的法治栏目,我们继续说案件。
这起案件能够得到处理,是因为在体育比赛中掺杂了经济因素,有真金白银在送来送去。
在绝大多数体育比赛作弊中,确实基本都是和钱有关,涉嫌的罪名往往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等等。
但是,在我国,体育比赛作弊也有万全和钱没有关系的的情况。
例如,两支球队为了能获得较高的联赛积分,保证双双进入决赛圈,可以在不同的场次内根据对方的要求互相让球等等。
如果是这样情况的话, 按照现在的司法体系,无法上升为刑事案件处罚。
有人就曾经提出,在《刑法》中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无论是否和经济利益挂钩,只要认定操纵体育比赛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体育比赛的公平性、甚至体育管理秩序的话,那就适用该新罪名。
虽然,这种精细化立法的思想颇有道理,但也有可能让法条陷入过于琐碎的陷阱,所以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立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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