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刘虎
9月18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一起合同诈骗案。庭上,被告人张凌敏的辩护律师指出:张凌敏非但不是加害者,反而是整个案件中损失最惨的一方。作为公司创始人、优质项目的发起人,他本可凭借自身品牌资源与餐饮经验“盆满钵满”,却因引入后续股东而“引狼入室”,股份被逐步蚕食,伴随报案与威胁,最终被围剿出局。
3月27日,台州市椒江区法院一审判处张凌敏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判令赔款及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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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凌敏加盟的鸿姐老火锅。刘虎摄
律师强调:一审认定其合同诈骗,既不合逻辑,也悖于情理。本案所谓“被害人”事实上并无实际损失,反而借刑事立案“趁火打劫”获得超额收益;与之相对,张凌敏不仅创办的公司与股权易主、个人倾家荡产,还失去人身自由、面临十余年牢狱之灾。他在股权合伙中失去品牌、公司与门店,股权被剥夺殆尽,并无非法占有任何财产。
律师质问:“若将‘虚增投资成本’与‘股权价值’简单绑定、将创始人因现金出资与他人不等比例即认定为诈骗、将经营中以合同价差预留备用金视为非法占有、允许刑事手段肆意干预民事纠纷、让资本入局者通过‘蚕食侵吞’发起人股权而摇身变为受害者,那浙江乃至全国民营企业家几乎人人有罪,企业家群体将人人自危!”
01
缘起:鸿姐火锅店
台州椒江人张凌敏从事服装零售、糖果订制、餐饮生意多年。自2020年起,他与吕振宇合作餐饮,先后共同创办并经营多家连锁品牌门店,成功拿下“先启半步颠”小酒馆并运营良好、取得“鸿姐老火锅”浙江台州首店经营权并实现“开门红”,显示出项目的成长性。
在民营经济活跃的浙江,共富土壤中资本持续寻找高回报项目。他们的成功引起本地部分有实力、有人脉商人的关注,多人主动与吕振宇联系并参与入股。疫情冲击及经济下行中,四家店经营承压、股东矛盾显露。外部股东以管理团队涉嫌“职务侵占”向警方报案,逼迫张凌敏、吕振宇将其持有的45%股份以不足上一轮融资估值(1940万)四分之一的价格180万元转让后退出。
无论价格是否公允,二人最终在大股东委派律师拟定的合同上签字。大股东向警方提交《谅解书》后,两人被“扫地出门”。此后,随着其他小股东的利益诉求与报案,以及大股东接手后亏损持续扩大、意在挽回损失等因素叠加,椒江区公安分局再次介入,对该民事纠纷一方(张凌敏)以涉嫌“合同诈骗”实施抓捕。
经一审、二审多次开庭,案件轮廓渐清:所谓“合同诈骗”,实为个别有力人士滥用与公检机关的特殊关系,以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追逐商业利益的老套路。其特殊之处在于,推动刑事立案者并非单一股东,而呈“接力”之势:多组股东围绕同一事实,以刑事途径不当插手民事并获利,直至将原本仅是对经营手法、财务安排意见不同的内部纠纷,演绎为“合同诈骗”——但所谓“诈骗者”并无实际获利,反而丢掉公司、蒙受巨额损失,而“受害者”未受损失甚至收益颇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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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刘虎摄
在一审三次庭审中,张凌敏详述项目发起与资金流向。其与吕振宇2020年出差上海时发现“先启半步颠”生意火爆,结合多年创业与亲属餐饮经验,决定加盟。合作分工上,张凌敏负责选址、装修、运营;吕振宇负责融资与外联。其后,张凌敏看好“鸿姐老火锅”品牌,他多次赴沪与品牌创始人深入沟通,用近一年时间取得品牌认可,拿到浙江首店及台州代理权。“鸿姐老火锅”为重庆正宗老火锅“非遗”品牌。
据吕振宇称,2021年其朋友夏乐平、郑永志等看到“先启半步颠”火爆后主动入股;2022年初,在与总部谈妥“鸿姐老火锅”浙江首店代理名额后,吕振宇与夏乐平沟通,由彭益、黄赞出面合作“鸿姐老火锅”项目。表面看,夏乐平系当地制造业公司负责人,但据当地消息,他除明面生意外还从事不良资产收购与变现,其路径依赖在后续合作中似有呈现。“企查查”信息显示,郑永志等在其他公司与项目中也与夏乐平等合作,本项目中则以朋友与代理人身份介入。
张凌敏回忆,拿到品牌运营权后引入外部股东: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在台州温岭、路桥、石小路及杭州共开四家火锅店,其中三家为“鸿姐老火锅”。四家店均由张凌敏与品牌方签署代理合同并支付代理费。2022年10月底,张凌敏、吕振宇、彭益(代表夏乐平)、黄赞(代表郑永志)四人注册“浙江新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开立对公账户)。股权结构:张凌敏(法定代表人)22.5%,价值436.5万,最初自投,后转让给部分隐名股东;吕振宇(妻子肖丽代持)22.5%;彭益40%;黄赞15%。四家店均办理个体工商户执照,分别登记在不同股东名下。
四店落地后,2023年1月13日,四名明股股东在律师见证下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及四家店《代持协议》。
先后进入的外部股东,有的以代理人持股,有的为隐名股东(如吕振宇引入的陈伟)。由于未聘专业律师与会计,且投资人并非专业机构,资金并非一次到位,而是按开店预估陆续投入;另方面,外部投资未给管理团队预留工资与流动资金。需强调:新耀公司注册后,四家店仍各自立账。为避税,经营流水未进入新耀公司,而是进入日常经营者及相关股东个人账户,这为后续纠纷与法律风险埋下隐患。
02
亏损与争执:第一次警方介入
盈利时一切顺遂,亏损时矛盾丛生。2023年2月,杭州店开业前,前三家门店因疫情与市场因素略亏、无力发薪;此前未预留备用金且其他合伙人不愿追加,张凌敏作为直接经营者以个人垫资借款支付员工工资。2023年4月,杭州店开业前几天,彭益、黄赞致电称2月亏损致发薪困难,“生意不如想象、回报不高,要求退出卖股”,当时双方未达成一致。
同一时间线内,2023年4月24日(杭州店开业前两天),彭益向椒江公安报案称张凌敏、肖丽在房屋租赁中收回扣,涉嫌侵占约107万元;当日警方出具《受案回执》,5月22日以“0424张凌敏等人职务侵占”立案。张凌敏解释:租赁差价与折扣经合伙人同意作为备用金用于运营,未私吞;所谓差价合同放在公司办公室,部分股东曾查阅。尤其杭州店“阴阳合同”问题:四位合伙人均实地考察过地址,鉴于前三店曾亏损且无备用金,为给杭州店预留经营备用金,经各合伙人同意才签两份《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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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刘虎摄
虽新耀法人为张凌敏,但四家店投入多走个人账户;除张凌敏外,吕振宇及两名外部股东提供的个人卡号亦被使用,流水账由彭益指派的彭姓人员记录维护。至于各方是否知情,在吕振宇因他案失联后,形成“罗生门”。例如,张凌敏称吕振宇曾让其P图高租金转账记录供彭益做账;该说法因吕振宇下落不明未能对质。此阶段,疑似大股东夏乐平“打通关节”后,于4月24日以“职务侵占”报案并获立案,被视为极不善意且危险的开始。显见,在股东矛盾尚未协商解决、公司仍处投入期且最大店未开业之际,该类报案仍被立案,实属异常。该案后期亦有公安内部人士表示“本不该立案”。
二审中,辩护人指出:原属财务挖补与商业惯例事项,却被违背契约精神的方式直接以刑事手段介入,实为“鸠占鹊巢”。时间点亦耐人寻味:张凌敏拿到台州独家经营权、三店已营业并有盈利与分红、第四店筹备完毕之际,他并未以创始人身份向公司索取更多干股;一旦被赶出,公司“摘桃子”的时机正好成熟。
2023年6月24日,双方谈判,彭益方以180万元收购股权,其中90万元转至张凌敏账户,另90万元转至吕振宇指定账户。随后由彭益方律师团队拟定《股份转让协议》,2023年6月25日完成股权交割与工商变更。在警方介入背景下,张、吕唯有让步,以低价转让并退出——此前零散融资已将新耀估值推至1800万—2000万元。
2023年7月初,张凌敏就“职务侵占”被椒江警方经侦大队传唤调查。基于股权转让既成事实,彭益等陪同至经侦并出具《谅解书》,明确合伙人知悉并同意杭州店高租金合同用于经营,无非法占有主观意图;同时提交《撤案申请书》《股权买卖协议》。询问中,办案人当场表示“应不能立案,不知为何立案”;并认为“职务侵占”难成立,准许回家,但未按申请撤案,原因未明。
03
“职务侵占”如何变身“合同诈骗”
回看从立案后被搁置的“职务侵占”转成“合同诈骗”,有诸多偶然与推动因素。疫情后“小阳春”中,几家店火爆,连续分红。期间有人循估值约1940万元的框架出售部分股份并以隐名代持。隐名股东在得知张、吕已低价出局后,自然要求给出解决方案——通常显名股东在代持协议下处分名下股份属民商事范畴,仅在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时才涉刑。
为何椒江分局最终认定“合同诈骗”?梳理举报脉络可见:个别办案人员“以刑要债”,以既立未撤的刑案介入本应由民商法调整的纠纷,夹杂人情与利益因素。第一个举报“诈骗”的是隐名股东陈伟。陈伟由吕振宇引入,前期与其协商合作方案(未签书面协议)。据张凌敏,他曾多次询问吕振宇陈伟是否知悉并同意股份转让,吕振宇称“知悉同意”。实际情况是:直至2023年8月陈伟找上门,张凌敏才知吕振宇对陈伟长期隐瞒,转股未征得其同意。陈伟遂要求退还全部投资194万元(估值1940万元,对应10%)。张凌敏表示:其仅代持陈伟5%,且陈伟5%对价未全部到位,前期仅收70万元,其余打给吕振宇;因此愿按自己代持的5%承担。鉴于出让时公司亏损、估值不及投入期,他仅愿退还一半,陈伟拒绝。
2023年11月,陈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张凌敏、吕振宇与肖丽返还全部投资,并诉前保全;其民事证据包括转账入股与两次分红记录。法院已开庭,未判决。2024年1月中,陈伟嫌民事进度慢,又知彭益等曾向经侦报案,遂亦前往。经侦答复:“职务侵占不成立,先处理民事,不予受理”。2024年5月,陈伟再与张、吕协商,称民事判决慢、经侦不受案,降低诉求至145万元。张凌敏同意,二人各退72.5万元。张凌敏先转50万元,陈伟通过微信明确尚余22.5万元未还;陈向吕追款被拒。其后,吕振宇因涉他案于2024年6月外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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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检察院。刘虎摄
陈伟发现吕振宇为失信人、拒绝见面,对其还款信心尽失,遂向张凌敏发信息,要求其承担全部145万元,否则以“诈骗”报警。张凌敏拒绝。2024年5月,陈伟再次向椒江公安以诈骗名义报案。
经侦反馈:经刑侦与法制大队共同研究,“职务侵占”“诈骗”均不成立;但因2023年彭益、黄赞报案未及时结案,如今又有人报案,无法就此结案,要求张凌敏尽快赔付陈伟,解决民事后方可撤“职务侵占”案。张凌敏称,5月底,吕振宇反向施压,要求张凌敏替其支付72.5万元并额外给60万元,否则将联合陈伟、彭益、黄赞再度就“职务侵占”“诈骗”等罪名报案,“让他坐牢”。
2024年6月中,公安称“职务侵占不成立”,但因陈伟控告“诈骗”,可能转向研究诈骗罪;同月案件以“诈骗罪”移交刑侦。最初“职务侵占”,警方仅传唤、从未采取强制措施。2024年8月26日,警方上门传唤,张凌敏不在家,其当日下午3时主动到案,随即被刑拘;9月30日以“合同诈骗罪”批捕,由刑侦转经侦。吕振宇出逃,至今下落不明。
辩方认为:椒江公安虽对“职务侵占”履行立案,但对“合同诈骗”既无报案材料指向,亦未作立案决定,在此情况下以“合同诈骗”名义开展侦查,缺乏程序合法性基础。对上述不正常程序,一位办案警官亦曾私下对家属承认程序有问题,但“不能拦着同事‘赚钱’”。
04
刑事再度介入:隐名投资者成最大赢家
2024年11月29日,椒江区公安分局向椒江区检察院移送起诉。检方《起诉书》概述:2022年7月至2023年上半年,张凌敏与吕振宇(另案)、彭益、郑永志等在椒江等地合伙,共同出资先后成立温岭市城西鸿姐火锅店、台州市路桥区鸿姐火锅店、台州市路桥区石小路餐饮店、杭州市拱墅区鸿姐火锅店,由张凌敏负责经营决策;彭益、郑永志等共占55%,张、吕各22.5%,后二者又各转5%给陈伟(陈10%)。期间,张、吕通过签“阴阳合同”、伪造转账、经他人账户走账等方式虚增投资费用839万余元,将总投资虚增至1915万元;彭益实出764万元、郑永志287.25万余元、陈伟194万元,共计被骗545万余元。
二审辩方提出:先打款后签《投资协议》在商业上常见,往往说明投资人急于锁定股权,形成事实投资关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定或约定除外),本案合同履行在2022年11月前即通过股权登记完成,并非“经营过程中”始发生,检方所谓“通过阴阳合同减少出资义务”难成立。合同诈骗须同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财”的要件,本案均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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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中级法院。刘虎摄
资金流向上,银行流水、征信、分红记录显示:所谓“差价”主要用于门店经营(员工工资、培训、日常开支),并未转移或挥霍;张凌敏个人征信贷款余额未显著下降,无“携款逃匿”“个人挥霍”迹象;2023年初门店亏损时,“差价”用于发薪;各股东亦获得分红(如郑永志10万元、陈伟6万元)。若存非法占有目的,不可能持续分红。投资人亦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彭益为明股东参与经营决策(公司内部群聊天可证),对开支知情并认可;陈伟等暗股东主动购买股权(股权转让协议可证),其关注点为收益而非成本细节,符合“投资自负”原则;投资人并未因差价而产生错误认识——如彭益、黄赞在转让时认可公司估值(转让价180万元),陈伟退赔后已收回全部投资并获超额收益(退款190万元+分红>初始投资75万元),均无实际损失。
此外,“差价”取得系市场议价的正常结果(如路桥店因品牌热度获租金优惠、装修设计费因批量委托获折扣),属于民企常见“风险备用金”,用于对冲经营风险。至于转账记录P图,亦为彭益等提出并在群内告知财务彭涛,不能排除为“股东合意”的“画蛇添足”,从结果看更像以刑事手段剥夺创始人股权的预设“埋雷”。
05
“权力+资本”剥夺创业者的盛宴不应被容许
二审中,辩方给出颠覆性解读:所谓“被害人”不仅未因合同签订与履行受害,反而暴露出非法占有张凌敏资产的主观意图。股东从未对签约时股权份额、出资对价等条款提出异议,纠纷发生后亦未选择退股恢复原状,反而乘人之危以低价收购张凌敏股权,接管公司与门店——张凌敏才是“强迫交易”意义上的受害者。
张凌敏因轻信合伙人吕振宇,相信其引入的投资股东,分出大量股份,把40%“大头”出让给夏乐平(由彭益代持),又给了吕振宇、郑永志、陈伟股份,自己仅余17.5%。夏乐平、彭益、郑永志在此前早有多年合作,股权架构形成对创始人极为不利的一致行动格局。2023年4月24日,杭州店开业前两天,彭益未与张凌敏沟通即报警;立案后,在夏乐平主导下,张凌敏以“原价二折”出局。其所获22.5%股权转让款,少到连支付隐名股东陈伟10%股权款都不够。陈伟以实付70万元的代价,最终获得190万元及分红。
有录音显示,陈伟通过“找关系”方能再次报案并将“职务侵占”改造为“诈骗”,从而以刑事路径获取民事诉讼未能得到的回报。彭益在已拿到张凌敏全部股权后,得知陈伟报案,又继续补充不利证言,进一步将张凌敏推向深渊。辩方并指出一处诡异资金流:彭益原本应付给吕振宇的90万元,却打给了郑永志,而股权落在黄赞名下——显示吕振宇、夏乐平、郑永志、黄赞等“案外合作股东”极可能合谋“刑化股权”,对张凌敏实施“股权杀猪盘”。
张凌敏的困境,也与其法律意识薄弱相关:在合伙协议中,尽管其系发起人、拥有品牌授权与首店等核心资源,却未明确约定干股;仍按比例拿出300多万元现金出资(而其他股东多未足额到位),反映其希望公司做大却在权利维护上的迟弱。另一细节亦见其善意:被赶出公司后,经营下滑,他仍通过店长向新管理团队提出改进建议。而对方在低价获得投入1700余万元、估值1900余万元的经营权后,非但无感恩,反而“继续找关系”,参与对其的追剿与剥夺。
2025年3月27日一审最后一次开庭,公诉人称对公安机关未查明资金去向的侦查“不予评价”,亦承认资金用于经营、并非全部被张凌敏取走,却称“需要较多备用金是笑话”。当日法庭宣判:张凌敏合同诈骗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6个月,责令赔偿1555361.97元,并处罚金26万元。
张凌敏被迫失去亲手创办、拥有核心品牌授权且现金投入近四百万元的公司控制权,又被污以“诈骗”,即便家人筹资“退赔”,仍被判十年以上徒刑、“赔偿”155万元——这几乎是一场以“受害者”名义瓜分创业者血肉的盛宴。
二审中,辩护律师感叹:“从资本入局、控制大股,到刑事报案、股权转让;从同室操戈,到弹冠相庆——几名合伙人不仅把创始人张凌敏吃干抹净,还‘杀人诛心、敲骨吸髓’,令人胆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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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中的一家“鸿姐老火锅”。刘虎 摄
9月初,笔者走访台州两家仍在运营的“鸿姐老火锅”,并查验注册资料:两家面积不小的门店仍在彭益等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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