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9月27日封面新闻报道,近日,有网友反映,其原计划乘坐9月26日龙江航空由哈尔滨飞往呼伦贝尔海拉尔的LT4391航班,原航班起飞时间由21点55分调整至6点10分,竟提前了15个小时出发,最终,该网友只能改签其他航班。对于因航班变动造成的旅客损失,龙江航空表示十分抱歉,但没有赔偿。
虽然航空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但这种“我通知了,你自便”的态度,暴露出服务提供者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同时,免费改签与全额退票看似提供选择,实则将问题推回给消费者自行解决。对于因航班变更产生的交通、住宿等直接损失,以及时间成本、机会成本等间接损失,现行处理机制始终在"道义补偿"层面,显然缺乏诚意。
类似龙江航空这样的回应在航空业并非个例。当前航空服务条款中,航空公司往往保留广泛的权利变更航班时间,而消费者承担几乎所有的调整成本与风险。这种权利与责任的不对等,实际上是一种“霸凌”——服务方单方面改变时间约定,却要求接受方全盘承担后果。
我国《民用航空法》和《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对航班变更虽有原则性规定,但在具体执行层面,监管力度和处罚标准明显不足。对于航空公司单方面变更航班时刻的行为,监管部门往往采取"以罚代管"的方式,缺乏有效的预防和惩戒机制。"事后诸葛亮"式的监管,难以形成对航空公司的有效约束,反而助长了其违规操作的侥幸心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航班可以因运营需要调整,但调整带来的成本不应由旅客单方面承担。尤其是对于航班时刻大幅变更的场景,建立分级赔偿制度势在必行。对比国际经验,欧盟EC261法规明确规定,航班时间发生重大变动(通常指超过2-4小时)时,航空公司不仅需要提供改签或退款选择,还应根据飞行距离和变动时间给予相应赔偿。这种制度设计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实质性保护,而非停留在口头歉意。
一次航班变动如同推倒多米诺骨牌,可能影响商务会议、家庭聚会、酒店预订、接机安排等一系列后续安排。航空公司作为专业服务提供者,理应预见到如此大幅度的时间调整对旅客造成的连锁反应。因此,航空公司应重新审视服务协议中的权利失衡问题,建立更为公平的航班变动补偿机制;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完善相关规定,明确航班重大变动的界定标准与赔偿责任;消费者也需要增强维权意识,对不合理条款和服务勇敢说“不”。
从“奢侈消费”到“大众出行”,航空服务的普及不应以牺牲消费者权益为代价。公众期待的不仅是某个航空公司的道歉,更是整个行业对服务契约的重新审视。唯有建立权利对等、责任共担的机制,才能让每一次飞行真正成为安全、有序、受尊重的旅程。
作者: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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