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来,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食品、化妆品、知识产权、医疗器械、计量器具、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等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重点领域,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查处典型案例。现将2025年第三批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弥渡**乡**经营部未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时查获货架上摆放销售有医用外科口罩。该经营部现场未能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和医用外科口罩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大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和使用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案
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理******有限公司生产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时发现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2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移装后未办理检验检测,1台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投入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弥渡县**镇**食品经营部销售失效产品案
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弥渡县**镇**食品经营部购买了过期失效商品。经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该经营部销售过期失效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弥渡**酒店自行配制化妆品及经营无标签化妆品案
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对弥渡**酒店的投诉举报件,称“该酒店房间内提供的洗漱用品并非原瓶原装,违背酒店行业基本卫生标准和服务承诺”。经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酒店进行检查并立案调查核实,当事人自行灌装洗发液和沐浴露且无标签供酒店客人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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