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涉众型经济犯罪,其复杂性不仅在于行为定性,更在于对"犯罪金额"、"违法所得"与"损失金额"这三个关键概念的准确认定与区分。这三个概念如同三把不同的标尺,分别衡量着犯罪的规模、追缴的范围和造成的实际危害,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截然不同但又相互关联的角色。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犯罪金额、违法所得和损失金额是三个核心概念,准确理解这些概念的界定与区分,对于案件辩护和当事人权益保障至关重要。一、犯罪金额犯罪金额是指行为人向社会公众实际吸收的资金总额,是衡量犯罪行为客观规模的指标。其根本功能是作为定罪与量刑的法定依据,划分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首要标准。例如,个人非法吸收存款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即构成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达到500万元以上则属于"数额巨大",面临更高的法定刑。计算原则:遵循"全额累计"原则,即以行为人向社会公众实际吸收的资金总额计算,循环投资的金额也应累计计入。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不从犯罪金额中扣除,仅能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实践中,对于同一笔资金反复续约重复集资的情况,若资金未实际返还投资人账户而只是更换借条或合同,则仍按原本金计算,不重复累计。特殊情形处理:预先扣除的利息("砍头息")不计入犯罪金额,因为这部分金额并未实际进入被告人控制的资金池;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所投资的资金金额,以及记录在犯罪嫌疑人名下但未实际参与吸收且未从中收取任何形式好处的资金,也不应计入该犯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额。二、违法所得根据司法解释,"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包括全部资金及其孳息、收益。其功能是确定追缴和责令退赔的范围,最终目标是最大限度地返还集资参与人。计算原则:采纳"总额原则"(或称"毛收入说"),将非法吸收的全部资金均定性为违法所得,不扣除犯罪活动中的任何运营成本(如员工工资、场地租金等)。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以及向业务员等支付的佣金、提成等费用,均被视为对违法所得的处置和转移,属于应当依法追缴的范围。追缴范围: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的追缴不仅限于行为人实际获得的利润,而是涵盖非法吸收的全部资金。对于业务员等帮助犯,其收取的佣金、提成等费用也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依法追缴。三、损失金额损失金额指集资参与人实际投入的本金中尚未获得返还的部分,即"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它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双重角色:一是独立的入罪标准(当涉案金额或涉案人数未达到追诉标准时,足够高的损失金额同样可以启动刑事追诉);二是重要的量刑情节,是评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最直观指标。计算原则:遵循"净额扣减"原则,计算公式为:损失金额 = Σ(集资参与人投入本金) - Σ(集资参与人已收回款项)。集资参与人已经获得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可以用于折抵其尚未收回的本金。损失金额的大小直接影响量刑结果。一个巨大的损失金额,即使涉案金额刚过"数额巨大"的门槛,也可能导致法官在法定刑幅度内作出更重的判决。因此,在辩护策略中,通过证明已支付大量回报来减少认定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是争取从宽处罚的有效途径。通过上述对比可见,这三个概念虽然在数额上可能存在部分重叠,但各自的法律意义和司法功能截然不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犯罪金额主要影响定罪和量刑档次的确定,违法所得决定了追缴退赔的范围,而损失金额则直接反映了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对量刑轻重有重要影响。辩护律师必须准确把握三者的区别,才能在各个诉讼阶段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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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涉众型经济犯罪,其复杂性不仅在于行为定性,更在于对"犯罪金额"、"违法所得"与"损失金额"这三个关键概念的准确认定与区分。这三个概念如同三把不同的标尺,分别衡量着犯罪的规模、追缴的范围和造成的实际危害,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截然不同但又相互关联的角色。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犯罪金额、违法所得和损失金额是三个核心概念,准确理解这些概念的界定与区分,对于案件辩护和当事人权益保障至关重要。
一、犯罪金额
犯罪金额是指行为人向社会公众实际吸收的资金总额,是衡量犯罪行为客观规模的指标。其根本功能是作为定罪与量刑的法定依据,划分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首要标准。例如,个人非法吸收存款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即构成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达到500万元以上则属于"数额巨大",面临更高的法定刑。
计算原则:遵循"全额累计"原则,即以行为人向社会公众实际吸收的资金总额计算,循环投资的金额也应累计计入。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不从犯罪金额中扣除,仅能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实践中,对于同一笔资金反复续约重复集资的情况,若资金未实际返还投资人账户而只是更换借条或合同,则仍按原本金计算,不重复累计。
特殊情形处理:预先扣除的利息("砍头息")不计入犯罪金额,因为这部分金额并未实际进入被告人控制的资金池;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所投资的资金金额,以及记录在犯罪嫌疑人名下但未实际参与吸收且未从中收取任何形式好处的资金,也不应计入该犯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额。
二、违法所得
根据司法解释,"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包括全部资金及其孳息、收益。其功能是确定追缴和责令退赔的范围,最终目标是最大限度地返还集资参与人。
计算原则:采纳"总额原则"(或称"毛收入说"),将非法吸收的全部资金均定性为违法所得,不扣除犯罪活动中的任何运营成本(如员工工资、场地租金等)。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以及向业务员等支付的佣金、提成等费用,均被视为对违法所得的处置和转移,属于应当依法追缴的范围。
追缴范围: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的追缴不仅限于行为人实际获得的利润,而是涵盖非法吸收的全部资金。对于业务员等帮助犯,其收取的佣金、提成等费用也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依法追缴。
三、损失金额
损失金额指集资参与人实际投入的本金中尚未获得返还的部分,即"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它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双重角色:一是独立的入罪标准(当涉案金额或涉案人数未达到追诉标准时,足够高的损失金额同样可以启动刑事追诉);二是重要的量刑情节,是评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最直观指标。
计算原则:遵循"净额扣减"原则,计算公式为:损失金额 = Σ(集资参与人投入本金) - Σ(集资参与人已收回款项)。集资参与人已经获得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可以用于折抵其尚未收回的本金。
损失金额的大小直接影响量刑结果。一个巨大的损失金额,即使涉案金额刚过"数额巨大"的门槛,也可能导致法官在法定刑幅度内作出更重的判决。因此,在辩护策略中,通过证明已支付大量回报来减少认定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是争取从宽处罚的有效途径。
通过上述对比可见,这三个概念虽然在数额上可能存在部分重叠,但各自的法律意义和司法功能截然不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犯罪金额主要影响定罪和量刑档次的确定,违法所得决定了追缴退赔的范围,而损失金额则直接反映了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对量刑轻重有重要影响。辩护律师必须准确把握三者的区别,才能在各个诉讼阶段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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