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在客观层面都符合非法集资行为的“四性”特征,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都是未经法定程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核心界分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客观行为的欺诈程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非法融资行为。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但其目的在于募集资金以用于经营活动,并未从根本上否定归还资金的意图。该罪侵害的主要法益是国家对于金融业务的专营管理秩序。相较而言,集资诈骗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其行为性质已从非法融资转化为彻底的财产诈骗。在客观方面,行为人通常实施了系统性、根本性的诈骗手段。由于该行为不仅破坏了金融秩序,更直接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故其侵害的是双重法益,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
因此,在集资诈骗案件中开展无罪辩护,应围绕“非法占有目的”和“使用诈骗方法”两大核心要件展开。
第一,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针对“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主观要件,应严格依据司法解释,通过审查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及是否存在个人挥霍等客观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避免仅因资金无法返还的结果进行客观归罪,而应从事前履约能力、事中资金使用、事后挽回措施等环节动态分析行为人主观状态。对于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或行为人后期才产生非法占有意图的情形,应通过分段评价准确界定责任,否定集资诈骗罪的成立。
第二,关于“使用诈骗方法”的界定
在客观行为层面,需重点论证涉案行为不构成“使用诈骗方法”。关键在于审查项目是否具有真实经营实质、宣传行为是否属于刑事诈骗范畴、投资人是否明知风险,以及欺诈情节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通过证明资金实际用于经营、不存在虚构关键事实、投资人知情参与或虚假成分显著轻微等情形,可将行为定性为民事欺诈或违规融资,从而排除集资诈骗罪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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