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作为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标志着酝酿多年的养老金“并轨”改革正式步入实施元年。这一改革的核心目标,在于统一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退”与“事退”)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旨在消除制度性差异,促进社会公平。
然而,不少退休人员及社会公众观察到,尽管制度层面实现了并轨,企退人员与事退人员实际领取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差距,并未如预期般显著缩小。这一现象引发了广泛关注与思考。
究其根源,关键在于养老金待遇的形成并非仅仅取决于计发公式的统一,更深层次的因素在于历史沿革、缴费实践以及补充保障体系等差异的持续影响。本文将深入剖析这背后的三大关键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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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制度根源:参保条件的历史惯性与结构性差异
养老金并轨的核心在于统一了“新办法”计发规则,但这并不意味着抹平了企退与事退人员在长期参保过程中形成的结构性差异。
历史缴费责任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对于2014年10月之前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即“中人”和“老人”),其改革前的连续工龄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这部分年限不仅无需个人实际缴费,且会按照特定的计算规则(通常结合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工资水平等因素)计入养老金,形成一笔可观的“过渡性养老金”。
这是计划经济时代向社保制度转轨过程中,对特定群体历史贡献的认可与补偿。而绝大多数企业退休人员,尤其是较早退休或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人员,往往缺乏或仅有少量被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无法享受同等的待遇积累。
缴费基数的法定性与执行力差异:机关事业单位在社保缴费上具有高度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其缴费基数严格依据员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且通常能足额、按时缴纳。
反观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考虑,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未严格按照员工实际工资确定缴费基数、甚至按最低缴费基数(如当地社平工资的60%)申报的情况。这种缴费基数的“打折”,直接导致企业职工个人账户积累额和未来养老金计算中的平均缴费指数偏低。
这种历史形成的参保条件差异,如同两条起跑线不同的跑道。并轨统一了终点的规则(计发公式),但并未改变起跑线(过往缴费积累)的位置。因此,即便在相同的规则下计算,最终待遇水平的差距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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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核心驱动力:缴费水平(平均缴费指数)的鸿沟
养老金待遇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基本原则。平均缴费指数,即历年缴费基数与对应年度社平工资比值的平均数,是决定基础养老金高低的核心参数之一。
事退人员的指数优势:如前所述,机关事业单位严格执行按实际工资缴费的规定。其员工队伍相对稳定,工资结构包含基本工资、津补贴等,整体水平通常高于社会平均工资。加之工龄长、晋升体系稳定,其平均缴费指数往往能达到1.0甚至更高(如1.5以上)。这意味着他们的缴费贡献显著高于平均水平。
企退人员的普遍困境:相当一部分企业职工,由于所在单位按最低档(60%)或较低档位缴纳社保,其个人缴费指数被长期压制在较低水平(如0.6)。即使个人有提高缴费档次的意愿,但在实际劳动关系中往往缺乏话语权。此外,职业生涯中的失业、换岗、灵活就业等经历导致的缴费中断或基数波动,也容易拉低整体的平均缴费指数。
指数差异的放大效应:在统一的计算公式下,平均缴费指数的微小差距,经过几十年的积累和养老金计算公式的放大(尤其是基础养老金部分与指数直接挂钩),最终会在退休金数额上形成显著的鸿沟。这是并轨后待遇差距依然明显的最直接、最核心的经济因素。制度统一了“算法”,但无法强制统一“输入”(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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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重要补充: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的“第二支柱”落差
基本养老金(第一支柱)之外,补充性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提升退休生活质量的关键。在这一领域,企退与事退的差距尤为悬殊。
事退的“标配”:职业年金全覆盖 作为养老金并轨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关事业单位普遍建立了强制性的职业年金制度。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4%缴费,共同积累。这相当于在基本养老金之上,为事退人员额外构建了一个稳定且可观的补充养老金来源,成为其退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退的“稀缺品”:企业年金普及率低 反观企业方面,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远非普遍现象。它需要企业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为员工提供长期福利的意愿。
实践中,仅有部分大型国有企业、效益好的央企或少数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对于占市场主体绝大多数的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员工而言,企业年金是难以企及的“奢侈品”。这使得绝大多数企退人员失去了这一重要的补充养老金渠道。
“第二支柱”的缺失加剧差距:基本养老金并轨,解决的只是第一支柱的规则统一问题。而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在覆盖面和积累水平上的巨大落差,构成了事退与企退人员退休总收入差距的另一重要来源。缺少了这份补充养老金,企退人员的整体经济保障水平自然难以追平事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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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2025年养老金制度的正式并轨,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迈向公平、统一的重要一步,其长远意义不容置疑。然而,企退与事退人员养老金待遇差距的客观存在,深刻揭示了“制度统一”与“结果均等”之间的复杂关系。历史形成的参保条件差异(特别是视同缴费年限)、由缴费基数执行力决定的平均缴费指数鸿沟,以及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覆盖面的显著落差,构成了这一现象背后的三大关键支柱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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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缩小养老金待遇差距,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将是一项长期、系统性的工程,不能寄望于单一的制度并轨一步到位。它需要:
持续深化收入分配改革:提高企业职工整体薪酬福利水平,为足额缴纳社保提供坚实基础。
强化社保征缴监管:确保企业依法依规、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保障职工权益。
大力推动企业年金发展: 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激励,引导和鼓励更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建立年金计划,补齐“第二支柱”短板。
提升个人参保意识:鼓励有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企业职工,在能力范围内选择更高基数缴费,并关注个人养老储蓄(第三支柱)的补充作用。
对于广大参保人而言,理解并轨后待遇差距的深层原因,有助于更理性地看待现状,并更积极地规划个人的养老储备。在制度持续优化的进程中,主动关注自身参保状态、争取合法权益、进行多元化养老储备,才是提升未来退休生活品质的务实之选。养老金并轨是起点,而非终点,实现“老有所养、养有所安”的共同富裕目标,仍需社会各界的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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