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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所合伙人王超、张浩然律师代理的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某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某贸易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确认飞科公司于2021年首推上市的“小飞碟”剃须刀商品名称及其形状构造类商品装潢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剃须刀商品名称和商品装潢,同时二审法院还部分采纳了飞科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新增认定被告实施了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基于二审阶段由法院补充调取的侵权产品销售数据以及二审进一步查明的有关侵权事实,将一审判决赔偿金额由30万元改判至554000元。本案二审生效判决主要法律适用裁判要点摘录如下:
1、关于商品名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品名称是指注册商标以外的用于指代商品的具体称谓。本案中,飞科公司在小红书、微博、微信等线上平台首推涉案商品时,均是使用“小飞碟剃须刀”的表述,此后在其自行宣传推广、销售以及其他主体、消费者的推介中,均是使用“小飞碟剃须刀”或者“太空小飞碟剃须刀”的表述以指代该款商品。结合“小飞碟”标识的使用方式以及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够认定飞科公司将“小飞碟”作为案涉剃须刀的商品名称来使用。“小飞碟”并非电动剃须刀商品上的通用名称,本案也没有证据显示在飞科公司使用之前有其他经营者在电动剃须刀商品上使用“小飞碟”名称,通过飞科公司在大量宣传推广、销售活动中的持续性使用,其被相关公众熟知,与飞科公司推出的特定型号商品已经建立稳定联系,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2、关于商品装潢,商品的装潢一般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文字图案类装潢,即外在于商品之上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另一类是形状构造类装潢,即内在于物品之中,属于物品本体但具有装饰作用的物品的整体或者局部外观构造。本案中飞科公司请求保护的商品装潢即为形状构造类装潢。电动剃须刀由刀头、主体、外壳等部分组成,其整体形状和各个组成部件的布局存在较大的设计空间。案涉装潢通过对整体形状、刀头和基座的形状和分布、外壳和主体的连接等设计要素的选择和组合,呈现出了与商品的功能效果无关的独特视觉效果和显著特征,飞科公司在宣传商品时也将装潢作为其宣传的部分。经过飞科公司较大范围的宣传和实际使用,上述装潢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其商品形成对应关系,能够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3、即便商品装潢中的部分设计元素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设计,只要该商品装潢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条件,仍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对商品外观设计提供保护,但二者保护的法益、条件、期限等明显不同。前者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的工业产品外观设计,通过行政授权赋予权利人排他使用权;后者则要求商品装潢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通过对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保护来保护其背后所承载的商誉,侧重于制止仿冒混淆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以“技术研发”和“品牌运营”为核心竞争力,集剃须刀及小家电研发、制造、销售于一体的知名国产电动剃须刀龙头企业,主板上市公司。飞科公司产品营销网络遍布全国31个省,同时覆盖天猫、京东、拼多多、苏宁、唯品会、抖音、小红书、微博、微信等主流电商及社交平台。飞科公司同时是中国剃须刀国家行业标准起草单位,也是中国剃须刀行业公认的头部品牌,先后荣获中国剃须刀行业首枚“中国驰名商标”、2008年“中国电动剃须刀行业标志性品牌”、2010年“中国最具竞争力十大民族品牌”、“2020胡润中国10强家电企业”、“2022中国品牌500强”等业界殊荣。2021年8月份,飞科公司在中国剃须刀行业首发上市便携式“小飞碟”系列剃须刀原创造型产品,该款产品自2021年9月上市抖音电商即入选“抖音超级新品”营销推荐活动,且长期占据抖音、天猫、京东等主流电商平台便携式剃须刀销售榜前列,截至2022年12月底的权威统计数据,飞科公司推出的小飞蝶剃须刀产品全渠道销售数量超500万个,已然成为2021-2022年度现象级爆款剃须刀商品。
2023年中下旬,原告发现被告推出的VTT牌“小飞碟”剃须刀商品存在全面模仿、抄袭飞科公司前款小飞碟剃须刀商品名称和商品装潢以及广告宣传文案的侵权行为,同时还存在虚构品牌历史、资信实力等虚假宣传行为,不正当地攫取了本不属于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严重损害了飞科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飞科公司遂聘请本案律师团队启动了后续诉讼维权行动。
本案在经一审、二审法院两次调查取证查明经公证取证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合计不到1万件,销售额仅120余万元的情况下,本案代理团队最终促成二审法院综合全案案情将一审判赔金额由30万元改判提升至55.4万元,销售判赔比高达46%,远超近年来人民法院在一般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和商标侵权及仿冒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通常判赔尺度,本案判决结果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尊重和保护原创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的司法力度以及从重惩戒仿冒、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态度,同时也较好地体现了本案律师团队的专业能力和价值。
律师建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推进,各类商品种类极大丰富,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在产品质量、功能、价格等客观差距逐渐缩小的当下,商品的名称及其包装装潢的战略价值日益凸显,别具一格的商品名称以及包装装潢不仅能快速吸引消费者眼球、激发购买欲望,还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提供情绪价值和承载企业商誉的附加价值,已然成为创新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和核心竞争力。也正因如此,近年来各行各业各类爆款商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也成了仿冒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灾区”。
在此背景下,王超律师建议,对于从事类似剃须刀等日用品或其他工业产品制造的生产型企业以及从事商品销售的下游销售型企业,在追求自身商业利益的同时,宜谨慎防范对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权风险,避免在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入相关产品市场后,因被诉侵权而得不偿失;而对于已经在相关产品设计、制造领域取得一定技术或商誉积累并占领市场先机的企业,则应在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研发、获取、运用的同时,对于市场上已经出现的仿冒或其他可能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宜自行或委托专业团队持续跟进市场竞品监测,一旦发现重大侵权仿冒行为,应当及时固定证据,果断“亮剑”维权,继而巩固和变现企业享有的包括商业秘密、专利、商标、版权以及具有一定影响(知名度)的企业字号、商品名称及商品包装装潢设计等无形资产的专有权利和经济价值,真正做到“名利双收”。
承办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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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
海华永泰科创业务委员会 秘书长
2017-2020年度长宁区优秀青年律师,2024年度海华永泰十佳律师,曾获物理学学士&法学双学士学位和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兼具律师和专利代理师执业资质。从业十年来,专长从事知识产权诉讼和企业合规争议解决业务,尤其在涉技术合同、商业秘密、专利、商标、版权及不正当竞争领域理论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先后为包括膳魔师、罗格朗、西门子、飞科、李宁、美影厂等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业提供过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在北上广江浙鲁等多地中院及最高法院均有个人主办胜诉案例(包括代理某知名公司专利维权获南京中院&最高法院500万足额判赔、代理某知名汽车品牌商标维权获杨浦法院&上海知产法院高额判赔以及多起案例入选上海知产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0年、2022年白皮书有较大影响力案件等)。
联系方式:wangchao@hiway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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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然
海华永泰合伙人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学、英语双学士。张浩然律师长期致力于公司商事类法律服务,擅长处理各类经济纠纷,以及设计股权架构、股权激励方案、融资方案等。曾为中石化、联合利华、电信实业集团、中国电网、飞科股份、红星美凯龙等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zhanghaoran@hiway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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