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犯罪日趋严重,洗钱活动迅猛发展,并逐步发展成为一个专门性、复杂的犯罪领域,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对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构成严重危害。
网友咨询:
“自洗钱”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沈怿律师解答:
“自洗钱”是洗钱犯罪的一种类型,是通过对其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进行漂白,以掩饰其非法来源而实现自由处置的行为。
自洗钱行为是为了保全先前上游犯罪的法益侵害状态,洗钱犯罪也已不再是单纯地“物理层面”上转移赃物,而是通过一系列复杂的漂白行为将“黑钱”合法化,法益侵害程度深、刑事追究难度大,已不是上游犯罪行为的自然延伸。而是进一步侵害了国家司法秩序、金融秩序乃至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已经超过了上游犯罪原本所侵犯的法益,是侵害新法益的行为,具有可罚性,应该对“自洗钱”行为单独定罪,并与上游犯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处理。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法定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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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怿律师补充:
根据刑法规定,洗钱罪是对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即先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才可能有掩饰、隐瞒的洗钱行为。自洗钱应当以取得违法所得之时作为划分界点。换言之,自洗钱针对的不是取得“财物”的过程,而是取得财物之后对财物的“洗白”行为。
对于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行为,不属于单独的洗钱行为,不具有刑事可罚性,不能认定洗钱罪。比如,实施上游犯罪后,自然持有犯罪所得,没有实施洗钱行为的,不能认定洗钱罪;“自窝藏”行为,也不构成洗钱罪。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沈怿律师
上海数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民商事及涉及公司的法律事务,对企业经济纠纷,公司法务工作、各类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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