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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不一致
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不一致,取得人力资源公司的发票,却未向公司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被稽查。
违法事实显示,(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1.接收马鞍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发票流检查发现问题:你单位2023年1月接收马鞍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其中发票代码:3400222130,发票号码:01400366;发票代码:3400222130,发票号码:01582849-01582855,发票代码:3400223130,发票号码:13394486-13394487,合计不含税金额995238.1元,税款4761.9元,价税合计1000000元。以上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进行认证抵扣,经检查,没有证据证明以上发票金额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资金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2023年1月6日至12日你单位分三笔合计1075000元打款至马鞍山**人力有限公司,其中多支付的75000元是你单位支付的虚开手续费。
(3)货物流检查发现的问题:经检查,马鞍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未向你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2.未代扣代缴自然人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你单位2023年1月支付给自然人许**劳务报酬1000000元,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违法事实1中,你单位在未与开票方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的形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不含税金额995238.1元,税额4761.9元,价税合计1000000元,是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九条、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项、第八条之规定,违法事实2中,你单位支付给自然人劳务报酬1000000元,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导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313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对该单位违法行为处以罚款67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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