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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固定电话号码提供给他人使用违法吗?
2022年7月初,张某1从他人处得知提供固定电话号码供他人使用可非法获利,便于7月3日在移动公司办理了宽带和固定电话,7月5日网购了座机电话。次日,他人带人在张某1家中调试好远程操控电话拨号设备,将张某1拉入蝙蝠加密App聊天群,让其按照群内指令测试设备、操作开关交换机,以保障上游网络犯罪通话正常。
自7月7日开始,张某1开始按照指令操作交换机,并网购服务消除电话标记。7月9日,张某1办理的三个移动号码因通话异常被封停,随后其按照他人要求又办理了电信宽带,绑定了四个固定电话号码,继续为上游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期间,张某1又将张某2介绍给他人,从中抽成获利。7月12日,张某2分别在联通、移动公司申请办理了四条宽带和四个固定电话号码,次日工作人员将宽带和固定电话安装完毕后,他人带人携交换机在张某2家中调试了远程操控拨号设备。7月14日,张某2开始按照蝙蝠加密App聊天群内的指令,开关交换机、消除电话标记、注销号码。
案发时段,张某1四个电信固话号码通话记录共计1048条,张某2两部联通电话通话记录共计1868条,其中一个号码于2022年7月15日与被害人有2次通话记录,造成最终被骗172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1、张某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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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张某2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非法获利,仍为之提供个人电话号码使用,操作网络设备提供通讯帮助,情节严重,二人之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张某1、张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缴了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交换机2台、光猫8台、路由器2台、分光器2台、座机电话1部、手机2部(苹果12、小米各一部)、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由某机关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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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跃达禾律师事务所提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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