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凌源市南大桥北区Ba05-02地块区域
房屋及地上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改造步伐,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办法》、《凌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的目的和意义
本次征收的主要目的是对凌源市南大桥北区Ba05-02地块区域的房屋及地上物进行实施征收。此项工程对于加快我市的城市建设步伐,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征收原则
(一)坚持依法征收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征收补偿工作。
(二)坚持公平补偿的原则。对全体被征收人适用统一标准进行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使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三)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建设项目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征收方案要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四)坚持程序合法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实施征收,依法保证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救济权,先补偿,后搬迁。
(五)坚持结果公开原则。做到五公布、两公告,即: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公布房屋权属等调查结果;公布分户补偿情况;公布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决定。
三、征收人:凌源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市府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建超
职务:市长
征收部门:凌源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住所地:凌源市红山路东段81号
法定代表人:孙小东
职务:主任
四、征收范围:详见征收范围图。
五、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
六、征收期限(签约期限):
以搬迁通知书为准。
七、征收范围内的基本情况
该规划区域内住宅房屋、商网、住改非房屋、煤棚、菜窖、仓房、临建房、地上(下)附属物等。
八、征收补偿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草案),报市政府。
(二)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草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为30天。
(三)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的情况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故意不配合的,将丧失诉讼举证权利。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五)维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六)修改征收补偿方案,最终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群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七)市政府公告征收决定。
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以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予以处罚,在征收时不予补偿。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暂停办理买卖、抵押、分户、工商登记等手续。
(八)具体实施征收。
1、召开被征收人动员大会,宣传解释征收补偿方案。
2、抽取征收谈话顺序号。
3、评估机构入户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及评估机构入户测量房屋附属物,计算其价值。
4、征收部门代市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5、被征收人搬迁。实行货币补偿的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实行产权调换的向被征收人提供回迁安置房屋。
九、评估办法
(一)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对被征收的房屋及地上物等进行评估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第十二条第三些款“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的规定执行。
(二)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由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四)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十、征收补偿办法
(一)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被征收人向房屋产才产籍管理部门申请重新核准。履行相关程序,由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出具认定书。
市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规划、房产)综合执法局及乡镇街等相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合法性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有照房屋给予补偿: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1994年凌源市城区航拍图中标注“砖”字的房屋(楼房仓房除外);
(3)不符合上述几种情形的,在自然院落内采用“唯一土地使用证、唯一主房”原则。
(二)生产经营用房的补偿
1、被征收人位于临街、路(以地名办命名为准)单排单层或单排一至二层的房屋,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参照生产经营性房屋予以补偿:
(1)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照;
(2)有工商营业执照;
(3)2004年1月1日以后,因政府扩路后形成的二次临街、路的房屋应连续经营满四年;
(4)房屋为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协议。
2、临街路单排三层及三层以上和位于非临街、路的房屋,符合上述条件的并正用于生产经营的,参照生产经营补贴性用房予以补偿。
生产经营性用房及生产经营补贴性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费,由凌源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按照出具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三)征收补偿的方式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四)货币补偿办法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该区域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市场评估,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市场法,参照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并搬迁的,有照住宅房屋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评估价值20%的公摊系数优惠。商业房屋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评估价值10%的公摊系数优惠。
1、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中享受以下政策
(1)搬迁费 按有照房屋每平方米20元一次性计发。不足1500元的,补足1500元。
(2)补助费 按有照房屋每平方米100元一次性计发。
(3)奖励 按有照房屋每平方米200元一次性计发。
(4)临时安置费 按有照房屋每平方米6元,按6个月一次性计发。
(5)装修补助费 按有照房屋每平方米500元一次性计发。
(五)产权调换回迁安置办法
1、征收人统一提供房源进行回迁安置,按签订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的先后顺序自行选房,具体楼层、户型、面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统一安置于“龙岗锦巷·美居”小区1号楼1单元1-11层、2号楼1层住宅及3号楼的商业用房进行选择。
具体回迁价格为:1号楼1层5080元/㎡,每增加一层,楼层差递增100元/㎡。5层5580元/㎡为回迁基础价,每增一加层,楼层差递增100元/㎡。11层回迁价6480元/㎡。2号楼1层回迁价5180元/㎡。3号楼商业用房回迁价7600元/㎡。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有照住宅房屋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评估价值40%优惠。商业房屋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评估价值20%优惠。
(1)搬迁费 按有照房屋每平方米20元一次性计发。不足1500元的,补足1500元。
(2)补助费 按有照房屋每平方米100元一次性计发。
(3)奖励 按有照房屋每平方米200元一次性计发。
(4)临时安置费 按有照房屋每平方米6元,按36个月一次性计发。当安置房延期半年以内交付使用时,自延期之日起,按0.5倍计发临时安置费。延期半年以上交付使用时,自延期之日,起按1倍计发临时安置费。
(5)装修补助费 按有照房屋每平方米500元一次性计发。
4、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先有照房屋至无照房屋顺序进行置换。
5、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有照房屋和无照房屋评估价值不足回迁基础价的补足回迁基础价。
6、征收人交付产权调换房屋时,征收补偿协议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误差的,除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另有约定外,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最后一档增加面积价格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多于3%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市场销售价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少于3%的部分,征收人按回迁价格返还被征收人。
7、除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外,地下室、车库、停车位等由被征收人自愿购买。
8、进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具备下列标准:
(1)室内水泥压光地面;
(2)墙面刮白;
(3)卫生间地板砖地面、墙面瓷砖从地面上返到1.8米处、卫具、洗手盆齐全;
(4)厨房地板砖地面、墙面瓷砖从地面上返到1.8米处。洗菜盆、上下水道齐全;
(5)室内门窗齐全;
(6)日光灯具、闭路线、预留电话线、宽带线齐全: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装修,对被征收人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助。
十一、强制征收措施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向征收人申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救济办法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按规定时间核对评估明细,及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签订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市征收服务中心验收合格后,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款。逾期不搬迁的奖励取消,并可以提起诉讼。
(三)在签订补偿协议同时,被征收人将产权契约文书等相关材料交予征收部门。
(四)被征收人在征收中提供虚假产权证照的,签订的协议作废,并追究被征收人的法律责任。
(五)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征收工作,在征收过程中无理取闹、漫天要价、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征收进度的,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规定依法查处。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方案由凌源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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