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临沂农妇杨某花因对法院一审刑事判决结果不满,到法院找法官理论时,在执行大厅对法官进行“辱骂”,被法院给予了罚款10万元、拘留15天的司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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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经媒体报道后,特别是法院的两份处罚决定书随之公开,迅速相关话题登上各大平台热榜,引来了全国性的质疑,认为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处罚尺度过分。9月19日,涉事法院发布《情况通报》承认,对杨某花司法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不应该既罚款又拘留,已经将10万元罚款及退还给了杨某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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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杨某花2025年6月4日在法院执行大厅“辱骂”法官的现场监控视频片段,被人发到了网上。视频可见,杨某花确实存在辱骂法官的行为,而且语言相当的不堪。
顿时,舆论界立马传出声音,认为杨某花如此行径,罚款10万元、拘留15天,一点儿也不冤,保护法官的人格尊严、维护司法秩序,就需要严厉处罚。甚至有观点认为,如果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罚的话,就可以罚款10万元,也不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了(真的如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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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些讨论中,都是围绕着杨某花该不该处罚、应该如何处罚进行讨论的,却很少有人对杨某花表达不满的具体案情及裁判结果进行讨论。
根据“央广网”报道,“2023年,同村村民孙某省签订安置协议后缴纳购房款,由村委予以结算确认后分得一套房。同年7月,这套房却由王某来一家抢占并换锁居住。孙某省和村委反复劝说、协商未果。随后,双方家庭在沟通过程中互相殴打,导致不同程度受伤。
案件经公安、检察起诉至法院。王某来、杨某花夫妇先后提出30万元、100万元赔偿要求。2025年5月19日,孙某省被临沂市公安局沂河新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3日,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孙某省拘役三个月,赔偿王某来各项损失共计25390.69元。”
杨某花认为法院对孙某省判罚过轻,于是来到临沂经开区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承办法官于某某理论,言语不合之间,发生了杨某花辱骂办案法官,进而受到法院处罚的一事。
轻伤二级,究竟应该判处什么刑罚?先看看法律规定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
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的,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可见,致人轻伤二级,是属于需要公诉的故意伤害罪情形,最终的裁判结果是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至于具体的量刑结果,法院还会考虑其他,如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或者能够主动投案自首、立功等情节。
总体而言,轻伤二级案件法官对于量刑的自由裁量权很大,理论上可以判处拘役到有期徒刑不等,加害方想要获得从轻判刑的话,必须真诚悔罪、积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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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网上,轻伤二级法院都是如何判决的?
在裁判文书网上,输入了“轻伤二级”、“刑事案件”、“2025”、“基层法院”、“故意伤害”的搜索条件之后,语人君找到了各地法院公开的1903篇刑事一审判决书,严格按照时间顺序,节选了最新公布的10篇轻伤二级故意伤害罪的判决结果,供大家参考。
1、9月18日公布的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25)云0125刑初26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崔某与刘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撕扯过程中,崔某用嘴将张某的手咬伤。经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崔某具有自首、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从轻处罚情节,被害人对纠纷的引发存在一定过错,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综合予以考虑后判决,被告人崔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9月17日公布的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25)浙0381刑初101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涂某的妻子左某与被害人吴某在车间内因分配鞋帮材料问题发生争执,吴某上前殴打左某。涂某见其妻子被打,遂冲上前打吴某,双方进而发生扭打。涂某用拳头殴打吴某的面部等处致其受伤,经鉴定,吴某主要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涂某案发后能自首,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涂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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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月16日公布的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25)浙0381刑初101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高某、叶某等人在吃饭饮酒。因高某与他人交谈引起同在店内吃饭的被害人张某不满,张某便辱骂高某,叶某随即与张某发生争吵,后叶某、高某与张某发生打架,叶某使用拳头击打张某的头部、胸部,高某使用脚踢打张某的胸部,经鉴定张某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构成坦白、被告人高某构成自首,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理,判决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4、9月16日公布的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25)琼0105刑初31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宋某某到某KTV包厢接妻子蒋某时,遇到冯某。因二人之间有矛盾,宋某某动手殴打冯某面部。经鉴定,冯某构成轻伤二级。冯某出具谅解书请求从轻处罚宋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属于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冯某的谅解。综合考虑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5、9月13日公布的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25)浙0381刑初98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曾某在某早餐摊因琐事和被害人杨某发生口角,遂持边上的不锈钢折叠矮凳砸打杨某的身体和头部几下。被告人曾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经鉴定,杨某属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曾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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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月10日公布的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2025)豫1423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郭某因琐事发生辱骂,张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拐棍朝郭某面部左侧打将其致伤。经鉴定,郭某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张某甲属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综合张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7、9月18日公布的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25)豫1426刑初3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贾某乙在贾某甲开的超市买烟时丢失500元,认为是贾某甲捡到并占为己有怀恨在心。贾某乙到贾某甲家院子里,殴打贾某甲及其家属李某,致二人受伤。经鉴定贾某甲系轻微伤,李某系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贾某乙属坦白,认罪认罚,判决被告人贾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贾某甲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6705.06元。
8、9月13日公布的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25)豫0703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宋某与被害人李某因购房纠纷,双方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宋某将李某打伤。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9、9月17日公布的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5)青2801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孙某某在宿舍内,因工作问题与被害人郭某新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孙某某击打郭某新头部、脸部、胸部及左侧肋骨处,胸腹部踢踹。经鉴定,郭某新头部及胸部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额部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案发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判决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10、9月17日公布的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法院(2025)藏0425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扎某在返回住宅时因发现有人未经允许擅自使用自家梯子,便与被害人你某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被害人怒某上前帮忙,三人随即扭打在一起。被告人持啤酒罐故意砸向被害人怒某致其手腕受伤,拿起桌上的啤酒罐砸向被害人你某头部致头部受伤。后经鉴定,被害人怒某为轻伤二级;被害人你某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扎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理,判决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以上可见,都是轻伤二级,基本都是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大部分是赔偿了被害人的,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一个也没有判处拘役的,啥也不说了,自己去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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