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可能觉得捕猎几只野兔不是什么大事,但法律对野生动物保护有着明确的规定。以下是一些真实的案例,希望能帮助你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沂南县大规模猎捕、出售野兔案(猎捕214只)基本案情: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高1、高2、张3三人,在未取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于夜间在山东省沂南县的山岭上,使用疝气灯照射和猎狗追逐等方法非法狩猎野兔。其中高1猎捕92只,高2猎捕42只,张3猎捕80只,并将野兔出售给明知是非法狩猎所得的被告人王4。裁判结果:经鉴定,野兔(草兔)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法院认定,高1、高2、张3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一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王4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二)平邑县禁猎区猎捕野兔案(猎捕150余只)基本案情: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崔某某、王某、刘某某在山东省临沂市(该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利用夜间照明和猎狗捕猎的方式,非法狩猎野兔150余只,销售获利2万余元。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在禁猎区非法狩猎,且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三个月,均适用缓刑。同时,法院判决三人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1.2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三)达拉特旗禁猎期禁猎区猎捕野兔案(猎捕6只)基本案情:2023年12月,被告人满某和黄某在内蒙古达拉特旗的禁猎期内,于禁猎区使用爆炸物和摩托车追逐的方式狩猎“三有动物”野兔,共捕获6只。裁判结果: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满某单处罚金5000元,黄某单处罚金2000元。(四)兖州区禁猎期猎捕野兔案(猎捕5只)基本案情:2020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等二人在济宁市兖州区的禁猎期内,使用尼龙网、笼子等工具在田地中非法捕获野生兔子5只,意图自家食用或送人。经鉴定,这些兔子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草兔。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二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二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即使常见的野兔,也不能随意捕猎。判定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关注以下几点:一是保护动物范围。不仅仅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三有”保护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样受到保护。常见的野兔(草兔)、麻雀、青蛙、刺猬、蛇类等许多动物都在“三有”名录中。二是犯罪情形。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以下情形可能构成犯罪(如非法狩猎罪),在禁猎区狩猎(在政府划定的禁止狩猎的区域)。在禁猎期狩猎(指在政府规定的禁止狩猎的时期,通常是野生动物繁殖期)。三是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如使用毒药、爆炸物、夜间照明、猎狗追捕等。“情节严重”的认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即属于“情节严重”。在禁猎区或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无论数量多少,都可能构成犯罪。保护野生动物是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一环。切勿因一时兴起或贪图“野味”而触犯法律。一旦构成犯罪,不仅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等刑事处罚,还可能需承担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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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可能觉得捕猎几只野兔不是什么大事,但法律对野生动物保护有着明确的规定。以下是一些真实的案例,希望能帮助你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沂南县大规模猎捕、出售野兔案(猎捕214只)
基本案情: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高1、高2、张3三人,在未取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于夜间在山东省沂南县的山岭上,使用疝气灯照射和猎狗追逐等方法非法狩猎野兔。其中高1猎捕92只,高2猎捕42只,张3猎捕80只,并将野兔出售给明知是非法狩猎所得的被告人王4。
裁判结果:经鉴定,野兔(草兔)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法院认定,高1、高2、张3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一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王4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
(二)平邑县禁猎区猎捕野兔案(猎捕150余只)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崔某某、王某、刘某某在山东省临沂市(该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利用夜间照明和猎狗捕猎的方式,非法狩猎野兔150余只,销售获利2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在禁猎区非法狩猎,且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三个月,均适用缓刑。同时,法院判决三人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1.2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三)达拉特旗禁猎期禁猎区猎捕野兔案(猎捕6只)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被告人满某和黄某在内蒙古达拉特旗的禁猎期内,于禁猎区使用爆炸物和摩托车追逐的方式狩猎“三有动物”野兔,共捕获6只。
裁判结果: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满某单处罚金5000元,黄某单处罚金2000元。
(四)兖州区禁猎期猎捕野兔案(猎捕5只)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等二人在济宁市兖州区的禁猎期内,使用尼龙网、笼子等工具在田地中非法捕获野生兔子5只,意图自家食用或送人。经鉴定,这些兔子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草兔。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二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二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即使常见的野兔,也不能随意捕猎。判定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关注以下几点:一是保护动物范围。不仅仅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三有”保护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样受到保护。常见的野兔(草兔)、麻雀、青蛙、刺猬、蛇类等许多动物都在“三有”名录中。二是犯罪情形。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以下情形可能构成犯罪(如非法狩猎罪),在禁猎区狩猎(在政府划定的禁止狩猎的区域)。在禁猎期狩猎(指在政府规定的禁止狩猎的时期,通常是野生动物繁殖期)。
三是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如使用毒药、爆炸物、夜间照明、猎狗追捕等。
“情节严重”的认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即属于“情节严重”。在禁猎区或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无论数量多少,都可能构成犯罪。
保护野生动物是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一环。切勿因一时兴起或贪图“野味”而触犯法律。一旦构成犯罪,不仅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等刑事处罚,还可能需承担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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