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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法课堂
开讲啦
每一则案例都是精心挑选
每一个法律知识
都关乎您的权益保护
今天
让我们一起学习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小板凳准备好了吗
开始上课了
让我们先看这则案例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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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一直希望通过注射美容针改善脸型。2024年6月,她通过某平台联系到被告王某,并在添加微信后详细咨询。在被告的安排下,刘某于2024年7月在某小区内接受了美容针注射服务,并通过微信分两次支付了共计3980元的费用。
然而,注射后刘某身体出现不适,前往医院门诊治疗。刘某认为王某提供的药品和服务存在重大问题,遂要求其退还费用并进行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刘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医药费3980元,并依据《药品管理法》主张十倍赔偿共计39800元。
法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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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刘某美容针医药费3980元,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12690元,两项共计16670元。该款项在调解协议生效后当即履行完毕。
法院的调解方案平衡了双方权益。被告王某不仅全额退还了收取的费用,还额外支付了相当于费用三倍左右的赔偿金,这体现了对其违法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原告刘某也基于实际损失和维权成本,自愿与被告王某资源达成了这一和解协议,赔偿款当即履行到位,做到了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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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关键在于认定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为什么说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
在本案中:被告王某通过在某平台发布信息吸引客户,但其本人和相关人员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操作场所不符合医疗标准,使用的药品来源不明——这些关键事实被告都未向原告告知,反而通过商业宣传吸引原告消费,这完全符合"隐瞒真相"的特征,导致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服务,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行为。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本案被告在小区内提供注射服务,显然违反了该规定。医疗美容不同于生活美容,具有创伤性和侵入性,属于医疗行为,必须在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规医疗机构内,由具备资质的医生实施。在小区住宅、美容工作室、酒店等非医疗场所开展医美项目,均属非法行医,不仅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更是对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极大漠视。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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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核实产品信息:注射使用的肉毒素等药品属于处方药,必须通过正规渠道采购。消费者可要求查看药品名称、生产批号、生产厂家等信息,并可扫描药品上的二维码验证真伪。
2. 理性看待宣传:对网络平台上的“种草”推荐、低价诱惑要保持警惕,这些往往是非法医美的引流手段。切勿仅凭网络联系就轻易接受服务。
3. 保留维权证据:务必保留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收费收据 、产品照片以及术后出现问题的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这些都是维权的有力武器。
法官寄语: 美丽应以健康和安全为前提。选择正规医院,是对自己负责;守法合规经营,是对社会负责。切勿让“求美”之路,变成“受害”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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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梁小庆
编辑:梁小庆
审核:徐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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