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未经审批的“民参军”合作陷阱
A研究所(军工单位)与B科技公司(民用企业)签订《无人机干扰系统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研究所研发一套军用级反制设备,合同金额5000万元。B公司宣称拥有“量子雷达+AI目标识别”核心技术,并承诺6个月内交付成品。
脱敏细节:
B公司实际将核心研发转包给第三方团队(无军工资质),从中牟取差价超千万元;
项目启动前,双方未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报批;
交付测试时,设备核心模块仅为开源软件拼凑的机械支架,完全不符合军用标准。
A研究所多次交涉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追回研发费用。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确认合同无效;
B公司返还A研究所研发费4500万元及利息;
驳回B公司反诉要求支付尾款的请求。
裁判理由:
合同效力缺陷:
涉案技术涉及国防安全,根据《民法典》第502条,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技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B公司隐瞒转包行为,构成欺诈性根本违约。
技术欺诈事实:
B公司宣传的“自主AI技术”实为虚假宣传,实际交付物无法达到军用性能指标(如抗干扰、识别精度等),违反《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8条。
国有资产保护:
A研究所支付的研发费属国防项目资金,B公司通过转包套取差价,损害国家利益。
三、法律分析:军工合同的“审批红线”与风控要点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军工技术合同因涉及国家安全,其效力认定需严格遵循“特别法优先”原则。
(一)合同效力核心:审批缺失的三大法律后果
合同未生效: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3条,涉及国防技术的国有资产转移需报省级以上政府批准,未经审批则合同效力待定;
本案中,B公司以民用技术名义规避审批,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违约方自担风险:
若未审批系因乙方(如B公司)隐瞒技术来源或资质缺陷,需全额返还资金并赔偿损失(见《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
技术泄密追责:
转包行为可能造成核心技术外流,涉事方需承担泄密刑事责任(《刑法》第398条)。
(二)军工技术合同的特殊性
主体资质双审查:
企业需具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保密资质证书》;
本案B公司无军工资质,却承接核心研发,埋下履约隐患。
技术验证强制要求:
军工产品需通过军方指定实验室检测(如印度“AI防空骗局”因未经验证致以色列损失5亿美元)。
(三)风险防范解决方案
签约前尽职调查:
查验对方技术来源:要求提供专利证书、研发日志、第三方检测报告;
案例警示:印度阵风战机采购中,法国达索公司拒绝转让发动机技术,因印方未约定技术验证条款。
合同条款设计:
明确“未通过审批则合同自动终止”;
设置分阶段付款节点(如立项批文获取后付30%,验收合格付尾款)。
争议处置路径:
优先申请军工项目主管机构协调,避免直接诉讼致技术泄密。
四、风险提示
军工技术合同纠纷常伴随国家安全审查、商业秘密保护等复杂因素,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打开微信关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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